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7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09-04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九条修改为:“合资、合作企业不得抽逃资金。对抽逃资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收回,处以所抽逃资金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