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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拖拉机运输交通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9-07

施行日期:1992-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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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发布以来,我国农民拥有的拖拉机数量增加很快。农民在利用拖拉机从事农田作业的同时,积极参与运输活动,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促进城乡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拖拉机行驶速度低、制动性能差,容易造成道路交通堵塞和事故,影响道路的通行能力与交通安全。为了既稳定农村经济政策,又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与安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交通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拖拉机上道路从事运输活动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在大中城市市区、旅游风景区、主要干线公路及其他公路的交通拥挤地段,要规定一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不准拖拉机上路。

二、各地要加强对拖拉机运输的监督管理。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遇到后边车辆发出超车信号时,驾驶员必须靠右行驶,并减速让行。

三、用拖拉机从事运输,必须按照一九八八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农业部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保发字〔1988〕350号),向车辆登记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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