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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规划发(1998)6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06

施行日期:1998-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委、局、办),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深圳、厦门市港务局,部属各有关单位: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7号)中明确,交通部是主管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拟定公路、水运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为了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我部交通行业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规划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建设的规划工作。为避免港口盲目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保证港口健康、有序的发展,港口建设应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各有关单位必须做好本辖区港口布局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

二、进一步加强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包括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岸线)的统一管理。建港岸线是国家宝贵资源,必须贯彻统筹规划、远近结合、深水深用、合理开发的原则。

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建设港航设施必须办理岸线使用审批,岸线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凡在沿海水域和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水域建设万吨级以上(包括万吨级和结构按万吨级设计)的各类码头泊位使用岸线必须报我部批准;建设万吨级以下的各类泊位使用岸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港口)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我部备案。任何单位不得越权审批。

有关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的管理,将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发布实施。

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凡建设港口码头,不论资金来源和所属部门,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或外商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办理,不得化整为零、超越权限审批。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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