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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公路渡口船舶缴纳长江干线航养费问题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函水(1998)46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1-23

施行日期:1998-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湖北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路部门管理的渡口过渡性质的紧急请示》(鄂交法〔1998〕312号)收悉。关于公路渡口船舶缴纳长江干线航养费问题,部已先后三次发文予以明确(交函工〔1994〕90号、交函基〔1996〕169号、交函基〔1997〕468号)。依据国务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航道养护费征收等有关规定,又鉴于公路渡口(属经营性)有所不同,因此,部决定对公路渡口船舶缴纳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实行减征政策,即按公路渡口运输收入的3%缴纳航养费。请征缴双方严格按部规定,做好航养费征缴工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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