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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部直属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铁经[1998]12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1-26

施行日期:1998-11-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按照部确定的直属企业和多种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能,管委会受部委托对所管部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行使出资者权利,实行归口管理。履行收益权、重大决策权、推荐管理者权三项职能。实行归口管理后,直属企业的生产和业务工作,部有关司局仍要加强管理和指导。

为了切实履行管委会的管理职能,加强对部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管委会对直属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指导和监督。

2.部对企业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由管委会代表部与企业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并按管委会确定的数额及时足额上交投资回报。

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委会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集装箱中心、特货中心的运输生产业务由运输局组织协调,统一管理。

3.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由管委会审定后报部批准。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案报管委会审定,企业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报管委会核备。

4.企业投资应按规定程序慎重决策,投资3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为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决策的程序和决策依据及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核备。需要列入铁道部基本建设计划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报部发展计划司。

5.企业对路内企业及经济关联企业经济担保累计总额超过企业净资产的30%或累计总额超过1000万元应报管委会审批。

6.管委会制订企业工效挂钩办法,确定企业领导人的收入和职工平均收入比例,建立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要制订经营业绩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并报管委会核备,企业按季向管委会报劳动工资报表。

7.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算方案报管委会核备。管委会审定铁道部出资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代表提出的利润分配意见。企业财务决算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管委会。

8.管委会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营运进行监督。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分析,提出改善管理的意见。

企业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财务、劳动工资、投资、人事等基本管理制度,管委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管委会组织对企业的年度审计和企业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

9.管委会认定企业领导班子的经营业绩,提出奖惩意见,并向部党组提出任免建议。

10.管委会要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发展和加强管理的规定和措施,帮助企业协调好路内外关系,提供咨询服务,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附件:管委会所管部直属企业名单

1.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

2.华铁置业公司

3.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

4.中国华运旅行社

5.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铁路(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7.中铁进出口公司

8.海南华铁运贸有限公司

9.厦门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

11.中铁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12.北京铁道大厦

13.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代管)

14.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代管)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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