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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政发(1998)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8-11-17

施行日期:1998-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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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保证公路建养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交通规费是全省公路建设、养护、改造和客运站场建设的专项资金。在交通规费改税之前,凡山西境内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路法》、《条例》、《规定》等法规,到当地交通规费征收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各项交通规费,不得以任何形式,采取任何手段拖、欠、逃、偷、漏缴交通规费。凡拖欠交通规费的,规费征收部门应依法追收直到清缴。

二、凡欠缴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交通规费征收部门补缴,对抗缴、拒缴的,征费部门可依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处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妨碍、阻挠征费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以及侮辱、殴打征费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费改税”之前,漏缴、欠缴的交通规费,“费改税”之后仍须如数追缴,同时加收滞纳金,并依法从重处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规费征收部门的工作,切实保障征费部门及人员正常执行公务,为征费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各级公安、财政、物价、工商、银行、税务、城建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征费部门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对在规费征收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涉及交通规费清缴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从快受理、审结和执行。

六、全省交通征费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依法征费,文明征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防止公路“三乱”现象滋生,树立交通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七、各级交通规费征收部门及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征收,特别要严格执行规费减免标准和审批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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