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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渝交委[2000]3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03

施行日期:2000-11-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与职责

  第三章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保证试验检测工作质量,促进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重庆市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是指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对公路工程及其所用材料、构件成品等的质量和性能进行试验检测的单位。包括监督、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工程试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是指其技术力量、测试仪器设备、环境状况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定为临时资质。

第五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是重庆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重庆市甲级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初审和上报;负责重庆市乙、丙级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办事机构为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和报告。未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与职责

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主要包括试验检测人员、工作和管理制度、主要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项目等内容,详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附表一)。

第八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1、公路工程及工程所用原材料、构件、产品等级的试验检测;

2、参与公路工程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3、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在工程应用中的跟踪检测;

4、参与或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修定工作;

5、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新仪器设备的开发研制、新检测方法的研究和承担其他有关科研任务;

6、接受委托,对外提供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培训;

7、接受委托,承担其他行业的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8、提供和交流国内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信息。

第九条 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等级,且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国家和省级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机构,可对外承接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出据试验检测报告。具备临时资质的工地试验检测机构,只为本企业承担的施工、监理任务进行试验检测,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各区县(市)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向所在地、县(市)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重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初审汇总,甲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乙、丙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审批。市属交通单位可直接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

各区县(市)非交通系统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须在取得其主管单位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条上款程序申报。市属以上非交通系统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可直接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申请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须在工程开工前,到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办理临时资质的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在收到资质等级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后,应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发出审批结果的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二);

3、成立试验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

4、行政、技术和质量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5、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6、试验检测人员职称或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其被聘用的证明材料;

7、组织机构框图(应示出各组成部门及其相互关系和相应负责人);试验室平面布置图(示出类别、平面尺寸、主要仪器设备位置、工作台、功能、试验流程及环境要求等);

8、试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业绩;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机构和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状况;

2、仪器设备的配备与管理;

3、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4、试验室环境条件;

5、试验检测工作业绩;

6、管理水平。

经资质主管部门审批,对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核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 申请公路工程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其原单位必须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或与具备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的单位签有合作协议。

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取得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动态管理,按原申报与审批程序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

受复查单位,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试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主要试验检测工作及其业绩等有关材料和原资质等级证书。若有效期满未提出复查申请者,以自动撤消论处,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对复查合格的单位,由复查部门在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上加盖复查合格印章;对不合格者,按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试验检测项目。临时资质在工程完工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可根据条件,按第三章有关规定另行申请增加或减少试验检测项目或变更资质等级。

试验检测机构更名,原机构提出申请更名报告,由原申报部门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试验检测机构撤消,由原批准其成立的行政主管单位或部门在15天内报资质等级审批部门注销资质等级,并交回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任务;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4、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而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5、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检测工作经监督检查不符合审批时的资质条件,限期整改也达不到已获资质等级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条件

工地试验室结合重庆情况,按工程类别、建设规模等情况,其临时资质条件为:

(一)高速、一级公路、特大桥工程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条件一般应达到交通部丙级资质等级条件的要求或满足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试验检测的需要。

(二)二级公路和大桥以下工程项目,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条件为:

1、试验检测人员资历及配备:

(1)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负责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2)熟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等,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并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3)试验检测人员须持有《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或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培训合格证,其持证上岗率不少于70%.

2、工作和管理制度:

(1)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各级各类人员);

(3)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安全管理、样品、资料等管理制度;

(5)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等技术文件基本齐全。

3、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1)土工试验:筛分、容重、含水量、塑液限、击实;

(2)水泥砼的稠度、塌落度、抗压强度和砂浆强度;

(3)集料、石料的筛分、压碎值;

(4)沥青针入度、延度及软化点试验;

(5)路面基层材料的击实、灰剂量、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

(6)路基、路面、桥涵等构造物几何尺寸;

(7)路基路面压实度、厚度、平整度、弯沉;

(8)砌石工程常规试验检测;

(9)地基承载力。

以上试验检测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选取。

4、主要仪器设备:

(1)压力机或万能试验机;

(2)经纬仪、水准仪;

(3)弯沉测试设备;

(4)土工测试设备。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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