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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0-11-15

施行日期:2000-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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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途汽车总站地区(以下简称总站地区)是指东起济泺路西侧人行道,西至西工商河东路,南至制革街,北至汽总东路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站地区的管理,总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总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总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站地区内的各种车辆,应当服从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

第六条 在总站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等商品,不得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在总站地区内从事室外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 总站地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市貌,保护园林绿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损毁公共设施;

(二)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三)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四)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乱扔废弃物;

(五)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种子、踩踏观赏性草坪;

(六)擅自设置或者张贴广告、标语、招牌;

(七)影响市容,破坏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总站地区内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招牌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修饰更换。

第九条 总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服务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三)强行拉客、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敲诈旅客;

(四)从事非法中介活动;

(五)从事卖艺乞讨;

(六)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等流浪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受城建、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处罚。对于委托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委托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总站地区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日常巡视和检查,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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