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出租营运车辆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白山政发[2000]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1-22

施行日期:2000-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了加强市区出租、营运车辆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出租营运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对未经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的营运车辆,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违者罚款5,000元至30,000元。

二、对擅自进入市区从事客运经营的外籍营运车辆(包括不在指定地点返程载客的外籍车辆),罚款5,000元至30,000元。

三、外籍出租营运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车待客,违者罚款20元至500元,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四、在市区内行驶的长途客运车辆,不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不准随意设点待客,违者罚款200元,可并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五、在市区内营运的大、中型客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站点按规定停靠(各站点只准停留1台车辆),违者罚款200元,暂扣车辆3天。

六、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停车场点停车时,车辆必须有序停放,违者罚款100元,可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七、出租、营运客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分道、分流路线行驶,违者机动车罚款500元,可并处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非机动车罚款50元,暂扣车辆3天。

八、1996年白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白山市市区营运车辆管理办法》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九、本通告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实施,罚款票据使用《吉林省统一罚没收据》。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