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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依法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赤政发(2005)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3

施行日期:2005-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本级现行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清理,现将市本级依法保留现行行政许可事项138项(附件1),初审上报行政许可事项26项(附件2)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增减报告制度。市直各部门以后增减行政许可事项,应事先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由市政府公布后实施。以往市政府文件与本文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结果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实行窗口即时办理和受理、审批分离相结合制度。市直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集中到便民窗口对外受理,将所办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及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件等在受理窗口公示,受理申请后能即时办理的则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告知申请人办结时限,由受理窗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市直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示范文本,应告知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及其他权力在示范文本中标写清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健全监督制度,特别是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的生产活动,要加强监督,确保生产安全。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健全对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于未经报告自行增减行政许可事项、未实行受理、审批分离制度和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监督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给予通报;对于严重违法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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