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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交(2007)2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01

施行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现将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经商省财政厅、物价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养路费稽征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克服临时观念,认真研究和努力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宣传和协调,特别是要宣传国家有关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的政策,使广大车主树立依法、及时缴纳养路费的观念,消除不实传闻给正常征收秩序造成的影响,确保养路费依法、及时、足额、有序征收,为交通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严格执行新的缴费时间和滞纳金计算办法。按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精神,我省已于2007年1月6日开始将每月缴费时间从上月月底前延至当月10日前,滞纳金标准从按日加收1%改为按日加收5‰。从2007年7月16日起,新增车辆当月按剩余天数计征,滞纳金按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规定的新计算公式计征。2007年8月11日至12日全省统一升级公路稽征管理系统。

缴费时间改变后,车辆报停和启用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规范滞纳金减免征工作程序。根据交通部有关滞纳金可经省级公路征稽机构批准减免的规定,省公路局要抓紧制定滞纳金减免征管理规定,实施分级审核减免。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稽征机构严格按规定权限、在规定范围内操作,维护养路费征收政策的严肃性。

四、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养路费,严禁擅自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擅自减免公路养路费、擅自扩大养路费减免范围和优惠范围。对经省批准实施包缴的车辆,要严格监管,对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单位(车辆),要取消其包缴资格。

我省对15吨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车辆按15吨缴费标准缴费的优惠政策,只在省内有效。各地在稽查时,如发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集装箱车辆实际没有从事集装箱运输(即实际从事普通货运)的,应按规定补足养路费。

五、严格执行征收计量规定。要按照省交通厅、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标准的通知》(浙交(2006)358号),建立健全计量吨位核定工作机制。全面清理车辆档案,对厂牌型号输入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充实完善,提高与省公路局标准库匹配的成功率。

六、规范缴(免)费凭证管理。我省已实现养路费全省联网查询,养路费缴(免)费凭证遗失或损毁时,若车辆仅在本省范围内行驶,可不必补办凭证。如缴费义务人(车主)要求提供证明件时,可由车籍地稽征部门提供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并盖章证明;如车辆需驶离本省,缴费义务人要求补办凭证的,则应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办理遗失或损毁补办申请后,由车籍地稽征部门核实情况,按月补(换)发养路费缴(免)凭证,注明“遗失补证”或“损毁换证”字样,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七、严格调驻车辆管理。对营运货车实施调驻管理(包括外省籍车辆调驻本省和本省籍车辆调驻外省),对其它车辆实行车籍地征收、省际互不征收的原则。本省籍小型客车如长期在外省使用,车籍地稽征部门要提供邮寄缴费、银行代扣代缴、网上缴费等方便车主缴费。对车主户籍为外省且车辆也确实在外省使用的,应劝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转回户籍所在省管理;外省小型客车如长期在我省使用且要求在我省缴费的,应耐心做好有关解释工作,劝其回车籍地缴费。对劝返确有困难的,可报请省公路局与车籍地省级征稽机构协调解决。

八、强化稽征管理力度。稽征机构每月都要对欠费车辆(包括报停偷驶车辆)进行稽查、催缴,防止长期欠费车辆积淀。要全面加强稽征队伍的自身建设,认真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各市要于8月底前组织一次内部规范征费行为的自查自纠,重点是对照国办发(2006)103号文件和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精神,检查是否存在由于自身工作而产生的违规行为。自查报告请于 9月10日前报省公路局。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八月一日

浙江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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