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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贯彻实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交(2007)2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6

施行日期:2007-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为做好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交通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要求,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与宣传贯彻

《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的专项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从业资格证件管理、从业行为以及违章处罚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涉及内容点多、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充分借助当地新闻媒体,采取宣讲、解读、知识竞赛或现场咨询等形式开展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贯彻工作。要派出宣讲小组赴各地进行宣讲,努力使全社会尤其是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人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熟知并掌握《规定》的精神实质,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分工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省运管局负责《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培训教材、考试大纲及考试题库;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等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管理、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试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的从业资格培训的管理、考试与从业资格证的发放。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的培训、考试以及资格证件发放由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部署和指导,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科学组织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培训课程、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道路运输驾驶员以及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统一使用部颁教学大纲及教材实施教学,其他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统一使用省颁教学大纲及教材实施教学。对于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内容的补充教材以及其他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教材,省运管局应分类分批组织专家编写。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

(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按照部颁统一大纲、题库和考核标准实施。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和考核标准,由省运管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从业资格考试公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年度计划、报名时间、考试地点与发证时间。

(三)从2008年6月起,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率先实施无纸化。其他从业人员考试待相应考试题库发布和条件成熟后,逐项实行无纸化考试。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实行统一考试、发证与管理,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与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核员数据库联网。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双签名”制度,必须有2名考核员监考、审阅,考试成绩必须经2名考核员签字确认方才有效。

(五)道路运输经理人、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的从业条件及考试按如下规定执行:

1.道路运输经理人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中企业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有三年以上相应行业经营管理经历,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经营经理人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熟悉相应岗位工作职责、流程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和驾驶操作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应当符合省地方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DB33/T557)规定的资格条件。

2.申请参加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省运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任职经历证明等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客运乘务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及复印件,其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还应提供驾驶证明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及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一)从业资格证件由交通部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统一印制并编号,省运管局统一领取后,按《规定》确定的管理权限发放与管理。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运管局报送次年从业资格证件需求量。

(二)从业资格证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未使用计算机打印的,证件一律无效。新的制证软件未启用前,仍使用原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

从业资格证件服务单位栏由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无服务单位的,无需填写。从业资格证件的违章和计分记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考核记录栏暂由手工填写,并加盖印章。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与计分办法,待交通部出台相关规定后我省统一实施。

从业资格证件应加盖含发证机关全称的证件专用章,如“绍兴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证件专用章”。

(三)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以及备案程序。

1.换发。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见《规定》附件6),并持原从业资格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关按规定收回并存入档案。

2.补发。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并持原从业资格证件遗失公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发证机关按规定查验其遗失公告并补发证件。

3.变更。申请人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变更要求,在该表相应栏内签注相应变更内容后存入从业人员档案。

4.备案。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在发证机关所在地以外从业的,申请人应当持从业资格证件到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填写《浙江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应的从业资格管理档案。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签注。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收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以及证件的收费,均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在新的收费政策未出台前,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收费暂可参照省物价局《关于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193号)规定收取,从业资格证件工本费暂可按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的复函》(浙价费(2006)189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工本费的复函》(浙财综字(2005)100号)规定收取。

七、其他具体问题

(一)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过程中,对于2007年3月1日前已按规定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客运乘务员上岗证以及机动车维修上岗证件,且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前的,其证件继续有效,从业人员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手续。原证件有效期在2008年3月1日后的,从业人员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008年7月1日以后,原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客运乘务员上岗证、机动车维修上岗证件一律无效,凡持原证件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实施处罚。

对于持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的,请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省运管局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实施处罚。超过有效期180日的,省运管局依法注销其教练员证件并公告。

换证过程中,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道路客运乘务员不再组织考试,只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直接换发新版从业资格证件。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与押运人员,则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培训记录或合格证明,符合要求的,直接予以换证,无法提供培训记录或合格证明的,必须重新参加培训与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从业资格证件换发交替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因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过期或持有旧版从业资格证件实施处罚。

换证过程中,原“旅客运输(大客)”从业资格证件统一换发为“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原“货物运输(列车)”从业资格证件统一换发为“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持客运资格证即可上岗。为规范客运资格证管理,自2008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原从业资格、服务资格等证件自动失效。持有旧版从业资格、服务资格证等证件的“出租车客运”驾驶人员,要求于2008年6月30日前,申请换领客运资格证件。

原持有《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负责人培训班结业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换领道路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二)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行车日志(见附件4)。

(三)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移交时,发证机关应当密封并加盖印章,交于持证人本人。持证人应当及时将档案移交迁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时,持证人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时,还需交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证件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为两次,每次课时不少于20小时。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教育时间、内容填写在从业资格证件继续教育栏内,并加盖印章。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备案登记表

4.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行车日志

浙江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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