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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对全省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情况进行复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7)1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7

施行日期:2007-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要求,拟对全省已满两年的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情况进行复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审时间:8月20日至10月31日。

二、复审内容: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基本情况(硬件设备、经营管理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站级批复和部、厅文明车站荣誉证明;服务内容和申报的收费项目、费率标准。

三、由市(州)物价局、交通局进行初审后,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复审,复审情况及时通报下发。

四、未满两年的一级汽车客运站,期满后按前二、三条要求进行复审。特此通知。

2007年8月17日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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