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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交规(200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2

施行日期:2008-03-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交通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违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营运假(套)牌出租车的;

(三)异地营运客车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境内的营业性道路运输;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破坏和扰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车辆的,每辆奖励200元;

(二)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套)牌出租车的,每辆奖励400元;

(三)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从事起、终点均在深圳境内的道路运输异地营运客车的,每辆奖励100元;

(四)举报并配合运政执法部门查处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运输市场营运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每宗奖励100到400元。

只提供线索者,经交通运政执法部门查处后,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本部门设立举报奖励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奖励金的管理、使用、审批和监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本部门分管运政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运输处、政工人事处、财审处、法制处、运政监督分局和信息服务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执行机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本部门运政监督分局。

第五条 本部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每宗举报的受理、登记、转办和全程跟踪承办结果反馈工作,并将结案情况每月汇总(资料、表格)移交委员会。

第六条 奖励金的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本部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认定证明材料,填写奖励表;

(二)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事实及有关材料,作出奖励决定,每3个月报委员会备案;

(三)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携带有关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有效期内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奖励金的使用接受本部门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每年度将奖励金使用及审计情况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本部门信息服务中心设立举报电话:83228000、83228111,方便群众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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