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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巡洋海运株式会社无船承运保证金的公告

发布部门:交通部水运司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5

施行日期:2008-03-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青岛海事法院送达的已生效《民事裁定书》([2008]青岛法执字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青海法执字30号)的要求,我部将协助青岛海事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对巡洋海运株式会社(注册地:韩国,英文名称:SUN OCEAN EXPRESS CO.,LTD.,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编号:MOC-NV00179)的无船承运保证金¥758304.88元人民币进行划转。

巡洋海运株式会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自2008年3月10日起30天内补足保证金,如逾期未补足保证金,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5条的规定取消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交通部水运司
  2008年3月5日

附:青岛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青海法执字30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803/t20080305_470990.html

交通部水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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