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青岛海事法院送达的已生效《民事裁定书》([2008]青岛法执字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青海法执字30号)的要求,我部将协助青岛海事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对巡洋海运株式会社(注册地:韩国,英文名称:SUN OCEAN EXPRESS CO.,LTD.,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编号:MOC-NV00179)的无船承运保证金¥758304.88元人民币进行划转。
巡洋海运株式会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自2008年3月10日起30天内补足保证金,如逾期未补足保证金,我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15条的规定取消其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交通部水运司
2008年3月5日
附:青岛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青海法执字30号)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0803/t20080305_470990.html
交通部水运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