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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加强爆炸品港口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14

施行日期:2008-03-14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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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鉴于近期广东佛山发生烟花爆竹爆炸等一系列事故教训,为保障港口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针对烟花爆竹港口作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区内不得存放装有第1.1项-第1.3项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的集装箱;需要存放装有第1.4项-第1.6项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的集装箱时,应按《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作业。

二、港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拆、装箱作业。

三、从事烟花爆竹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开展自查活动,查找烟花爆竹在港口作业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填写《烟花爆竹港口作业企业自查表》(见附件一),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所属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四、从事港口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如实填写《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货代企业调查表》(见附件二),并于2008年5月底前交市港口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受理处。

五、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申报单位和申报员应如实反映所申报危险货物装箱点的情况,填写《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集装箱装箱点调查表》(见附件三),并于2008年5月底前交市港口局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受理处。(地址:武进路151号1楼,联系电话:63938821)。

六、各辖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企业自查情况,组织本辖区相关企业开展互查,并在5月20日前将互查情况书面报市港口局港务监管处。

七、市港口局将于6月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查,对查出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上海市港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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