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煤炭产品税收和规费征收管理,杜绝煤炭产品税收及规费收入漏征漏缴行为,促进煤炭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府办发[200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仁怀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预征税费
块煤:1、增值税19.5元/吨;2、教育费附加0.59元/吨;地方教育附加0.20元/吨;3、城市维护建设税0.98元/吨;4、资源税0.6元/吨;5、预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55元/吨。合计76.87元/吨。
原煤:1、增值税16.25元/吨;2、教育费附加0.49元/吨,地方教育附加0.16元/吨;3、城市维护建设税0.8元/吨;4、资源税0.6元/吨;5、预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25元/吨。合计43.3元/吨。
(二)规费
1、排污费,1.2元/吨;2、水土保持费0.5元/吨;3、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2元/吨。合计3.7元/吨。
(三)鸭溪电煤税费
鸭溪电煤税费预征标准:1、增值税16.25元/吨;2、教育费附加0.48元/吨,地方教育附加0.16元/吨;3、城市维护建设税0.81元/吨;4、资源税0.6元/吨;5、排污费1.2元/吨;6、水土保持费0.5元/吨;7、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2元/吨。9、预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3元/吨。合计25元/吨。
对鸭溪电煤税费的预征管理,实行先按“原煤”税费预征标准预征,煤矿企业凭市煤炭局和鸭溪电厂电煤收货单到统收办结算电煤税费。
(四)征收方式
增值税、资源税、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分别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委托,市财政局组织征收,市财政局向税种委托机关按规定收取代征手续费。
全市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征收办公室和稽查大队,对煤炭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和稽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煤炭税费征收工作,紧密协调配合。市财政部门从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监察、环保、水利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征收稽查大队,加强对煤炭税费的征管和稽查。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征管、稽查、税费分解、规费使用等规章制度,确保煤炭税费收缴工作规范运行。
四、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照章缴纳税费,提取维简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费和提取维简费的煤炭企业,其煤炭企业产品不得出境,并由煤炭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税费征管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