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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仁怀市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仁府办发[2005]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2

施行日期:2005-04-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煤炭产品税收和规费征收管理,杜绝煤炭产品税收及规费收入漏征漏缴行为,促进煤炭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府办发[200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仁怀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生产销售的煤炭产品。

二、征收项目和标准

(一)预征税费

块煤:1、增值税19.5元/吨;2、教育费附加0.59元/吨;地方教育附加0.20元/吨;3、城市维护建设税0.98元/吨;4、资源税0.6元/吨;5、预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55元/吨。合计76.87元/吨。

原煤:1、增值税16.25元/吨;2、教育费附加0.49元/吨,地方教育附加0.16元/吨;3、城市维护建设税0.8元/吨;4、资源税0.6元/吨;5、预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25元/吨。合计43.3元/吨。

(二)规费

1、排污费,1.2元/吨;2、水土保持费0.5元/吨;3、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2元/吨。合计3.7元/吨。

(三)鸭溪电煤税费

鸭溪电煤税费预征标准:1、增值税16.25元/吨;2、教育费附加0.48元/吨,地方教育附加0.16元/吨;3、城市维护建设税0.81元/吨;4、资源税0.6元/吨;5、排污费1.2元/吨;6、水土保持费0.5元/吨;7、县乡运煤公路维改费2元/吨。9、预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3元/吨。合计25元/吨。

对鸭溪电煤税费的预征管理,实行先按“原煤”税费预征标准预征,煤矿企业凭市煤炭局和鸭溪电厂电煤收货单到统收办结算电煤税费。

(四)征收方式

增值税、资源税、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分别由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委托,市财政局组织征收,市财政局向税种委托机关按规定收取代征手续费。

全市煤炭产品税收、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设立征收办公室和稽查大队,对煤炭税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和稽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煤炭税费征收工作,紧密协调配合。市财政部门从公安、税务、工商、煤炭、监察、环保、水利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征收稽查大队,加强对煤炭税费的征管和稽查。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征管、稽查、税费分解、规费使用等规章制度,确保煤炭税费收缴工作规范运行。

四、煤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照章缴纳税费,提取维简费。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税费和提取维简费的煤炭企业,其煤炭企业产品不得出境,并由煤炭企业主管部门,有关税收、规费征收管理部门按照税费征管法规予以处理。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仁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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