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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汲取“4-24”高平杜寨煤矿重大瓦斯事故沉痛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5]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4-28

施行日期:2005-04-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2005年4月2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高平市野川镇杜寨煤矿3201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经事故调查组核实后的伤亡情况是:井下当班人数57人,42人脱险,8人遇难,7人受伤(其中1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实际死亡9人。此次事故发生在“3.21”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发生在“4.22”市安委会第四次例会布置的全市煤矿第二次安全大检查期间,影响极坏,引起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级、各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各级领导要立即对所联系县(市、区)、乡镇、煤矿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切实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为此,市政府要求:

一、高平市所有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恢复生产的矿井从即日起一律停产整顿半个月。

(一)30万吨/年以上矿井由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文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30万吨/年以下矿井由高平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并下达复产文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停产整顿期间,必须坚持“一停四不停”规定,严禁擅自组织生产;

(四)市整顿领导组办公室对高平市30万吨/年以下矿井复产情况要进行抽查,抽查率20%,抽查中发现1个不合格的,全部停产整顿,重新按程序组织复产验收。

二、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加大对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的监管监察力度,切实堵塞漏洞,消除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查是否降低复产验收标准,是否超能力突击生产;

(二)查是否落实“双定”方案,是否重新修订作业规程,合理安排作业班次;

(三)查特殊工种人员是否配齐配足,跟班领导和安监人员今年以来下井跟班落实情况;

(四)查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五)查是否存在“十不准”之一而仍在违规生产。

三、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对已批准同意整治的煤炭企业,从即日起,全面进行整治检查,对整治方案要重新审查。严格按照企业编制具体的整治实施方案进行整治。整治方案要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整治范围和作业人数,整治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制定具体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市直煤矿由市整顿办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整治。凡不符合此要求的,要缺啥补啥,严格审批内容、要求,并将批准的方案逐矿上报市整顿办备案。检查中一旦发现借整治之名擅自生产的,一律停止整治,一年内不得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力度,深刻汲取杜寨煤矿“4?24”事故教训,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建设项目的矿井: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组织生产;2、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完善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施工,待完善有关手续后,并按隶属关系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安监局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

(二)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批准复工,但安全设施“三同时”不完善的新建、扩建、改造(包括水平延伸)矿井接替等建设项目的矿井,一律停止建设;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已完善,但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各级主管单位要立即进行一次检查,只准按照批准的项目进行建设施工,并将批复报市安监局备案。严禁进行批准建设项目以外的一切采掘活动,检查中发现有擅自生产行为的立即停止生产施工,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所有停产停工的矿井,要严格执行“一停四不停”规定,严禁擅自进行整治、组织生产和开工建设,各级要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死守,严禁违法组织生产或开工,发现一处打击一处,公安部门要拘押矿主,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对鉴定和确认的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突出危险性的15座矿井,沁水、阳城两县政府、市计委要组织力量,逐矿排查隐患,确保安全。

(一)对已复产复工的矿井要逐矿检查。未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补充通知》(晋市安监管一发[2004]78号)规定对七项工作落实到位的、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要立即停产停工;

(二)对未复产、复工但确需整治的矿井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内容。并在审批整治方案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确保万无一失。

七、加大关闭矿井的日常监督监管力度。关闭矿井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人员进行逐矿检查,在清理排查的基础上,区别情况,依法处理。凡属在安全整治活动中列入关闭范围而至今仍没有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立即关闭;对关闭后又死灰复燃的矿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井,责令立即退回原矿界,按规定构筑永久密闭,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吊销证照予以关闭。对于私开煤矿矿主,要给予严厉打击,按照破坏、盗窃国家资源罪,依法追究私挖乱采者的法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牵头负好责任,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厉打击,电力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停止供电。按照“4?22”第四次安全例会上夏振贵代市长讲话指示,各县(市、区)应将关闭矿井名单立即上报。

八、事故调查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从重进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晋市政发[2003]3号)第十一条“对年产9万吨以下(含9万吨)的各类小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一律吊销有关证照,按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彻底实施关闭,并严格追究各级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和第十二条“乡镇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村支则书、村委主任和矿长一律依法查办,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一律撤职和罢免”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晋政发[2004]44号文件第十二条“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依法吊销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的规定和国务院瓦斯治理七项要求、省政府六条措施,对“4?24”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杜寨煤矿采矿权的处置从严作出处理。

九、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要组织各煤矿企业,以“4?24”高平市野川镇杜寨煤矿重大瓦斯事故为案例,认真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从“4?24”事故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作为警示,深刻反思。并要查找安全隐患和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切实把“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到实处。

十、为确保“五一”黄金周和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市各级安监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落实安全责任制,狠抓“345678”安全措施的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附件:1、“345678”安全措施

2、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3、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345678”安全措施

三个不准: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戴自救器不准入井。

四个关闭:无证非法矿井、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

五个整治: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矿井。

六个措施:一是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责令全部停产,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方可生产;二是依法严厉打击私挖滥采国家资源的行为;三是对证照齐全的煤矿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超能力生产,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格按核定生产能力排班生产;四是对需要整治的煤矿,由企业拿出整治方案,经市一级整顿办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要防止以整治为名进行生产;五是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一次认真的清查,纪检监察部门要清查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有利益关系的,或在幕后纵容、为非法矿井充当黑后台的各级领导和公务人员;六是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七项要求:一是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开采活动;二是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三是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四是遏制超能力组织生产;五是落实煤矿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六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七是严肃查处非法开采和事故背后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八项工作:(1)随着骨干矿井的建大建多和全面推行矿井改采能力增加,要认真抓好煤矿企业主要通风机等设备的更新更大;(2)要抓好矿井风机性能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等级鉴定以及“一通三防”大会战等工作;(3)要认真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12字方针,符合瓦斯抽放条件的矿井,都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要求全部实行“两定”生产,落实定时定量,确保瓦斯的有效治理;(4)要抓好高瓦斯矿井的全面普查工作,市局将委托市煤炭工业协会瓦斯防治专业委员会开展此项工作,逐矿建立“一通三防”工作档案;(5)要继续抓好瓦斯危险程度预测工作,除市局开展的高瓦斯矿井危险程度预测外,各县(市、区)要组织专业力量,对辖区内的其它高瓦斯矿井全面进行瓦斯危险程度预测和普查;(6)要抓好高突出和高突出危险矿井的管理,对已经确认的高突出矿井、高突出危险矿井要重点监管,认真落实防突安全责任制、防突管理制度,建立防突专业机构,制定防突技术方案,配备防突检测设备,培训全员防突知识,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7)要抓好矿井“一通三防”专项检查,对“一通三防”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或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进行重点跟踪,及时消除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事故隐患;(8)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国有重点企业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30万吨/年以上煤矿抽调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求,抽调精兵强将,经过集中培训后,下派驻矿深入开展瓦斯集中整治及督导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附件2、

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

二、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不准生产;

三、未按要求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不准生产;

四、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

五、井下洒水防尘系统不完善,洒水装备不齐全的矿井,不准生产;

六、未落实省煤炭工业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员产量“双定”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预测具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严格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

八、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矿井,不准生产;

九、有水患的矿井(含水文地质资料不全)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准生产;

十、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和配备不足的矿井,不准生产。

附件3、新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

“三同时”情况(64矿)

一、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完善的矿井,停止建设工程,矿井只准按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能力组织生产(24矿)。

兰花伯方煤矿(停止180万吨/年技改工程)

兰花唐安煤矿(停止150万吨/年技改工程)

兰花大阳煤矿(停止150万吨/年技改工程)

泽州县岳南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泽州县南沟坡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泽州县西庄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泽州县祥和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阳城县西沟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阳城县郭峪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阳城县大桥联办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阳城县竹林山煤矿(停止90万吨/年技改工程)

阳城县义城煤矿(停止60万吨/年技改工程)

阳城县白沟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阳城县陕庄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高平市龙顶山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高平市平泉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高平市米山煤矿(停止延伸工程)

高平市古寨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高平市陈区南河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高平市西山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沁水县中村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沁水县武安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沁水县上半峪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沁水县枣坡沟煤矿(停止30万吨/年技改工程)

二、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完善的矿井,不得生产不得建设(18矿)。

树脂厂兴隆煤矿(延伸工程)

城区椿树头煤矿(延伸工程)

城区致富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枣园煤矿(延伸工程)

阳城县伏岩山煤矿(新建)

阳城县郭河煤矿(扩建延伸工程)

阳城县蒿峪煤矿(延伸工程)

阳城县下伏村煤矿(延伸工程)

阳城县武甲煤矿(新建)

高平市苏庄联办煤矿(延伸工程)

高平市晋平煤矿(延伸工程)

高平市东南庄煤矿 (技改工程)

高平市庄头煤矿(扩建工程)

高平市七一煤矿(扩建延伸工程)

高平市南阳煤矿原村坑口(技改工程)

沁水县前坪煤矿(延伸接替)

沁水县郝家煤矿(扩建工程)

沁水县半峪煤矿(技改工程)

三、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齐全,不得回采生产,工程只准按批准设计和复工批复内容组织施工(22矿)。

大宁煤矿 (新建)

兰花东峰煤矿(新建)

兰花望云西区接替井(新建)

城区吴家沟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王坡煤矿(新建)

泽州县华阳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河村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泊南联办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老凹沟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东烟煤矿(延伸工程)

泽州县泊村煤矿(延伸工程)

高平市高良煤矿 (扩建工程)

高平市掌石沟煤矿(延伸工程)

高平市北山煤矿(延伸工程)

阳城县小西煤业(新建)

阳城县东山联办(延伸工程)

阳城县伏岩山煤矿(新建)

陵川县苏村煤矿新井(新建)

沁水县永安煤矿接替井(新建)

沁水县野马煤矿(新建)

沁水县曲堤煤矿(新建)

沁水县胡底煤矿(新建)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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