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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江委办[2005]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2005-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各镇、乡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全区各级各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区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接受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2005年6月27日

重庆市黔江区区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问题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集体决策行为,推进重大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形成有效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法律、规章,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一)区委各部委、区直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法机关、人民团体领导班子集体;

(二)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镇、乡党委、政府领导班子集体。

第三条 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会议集体议事,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得以书记会、党政主要领导碰头会取代党委(党组)会决策重大问题。

第四条 领导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范围:

(一)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部门业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研究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本单位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五)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推荐、调整、任免、考核、奖惩等问题;

(六)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项目等。

1、年度财政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及重大调整,预算执行情况;

2、对外投资、贷款担保、存款异动及大额资金的使用等;

3、工程项目安排、工程招标、大宗设备、物资采购、资产处理、负债等;

4、政策规定需要减免的罚款和各项规费。

具体议事金额底线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集体研究议定。

(七)其它需要领导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凡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已十分明确的问题不列入本议事范围。上级有重要指示且需研究议定贯彻方法的问题列为重大问题交集体议事。

第六条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按分工作好准备。

(二)酝酿意见。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到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要充分酝酿,做好发言准备。

(三)充分讨论。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四)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的议题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应进行无记名表决。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表决。

(五)作出决策。决策的形成分两种形式: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提交行政班子会议讨论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负责制,根据讨论情况,由行政首长作出最后决定。

若行政首长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须在会上和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六)形成纪要。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策,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第七条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领导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第九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决策和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第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向上级报告。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有关干部、人事问题,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领导集体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负总责,领导集体其他成员和相关部门及人员有权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重大问题不经领导集体决策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违规决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组(党委)年度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受理有关投诉并按本规则作出相应处理。各单位要于每年7月、次年1月将半年来本单位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要求附“会议纪要”)报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遵照本规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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