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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房山区小煤矿连续发生两起伤亡事故的通报

发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京安办字(2006)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1

施行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京煤集团:

12月份以来,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12月6日至9日,房山区小煤矿四天之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事故,共死亡三人。

12月6日,房山区蒲洼乡北京市蒲洼第一煤矿1025水平井+940水平东巷上山发生一起顶板塌冒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初步调查,事故原因为死者违章作业,打开封闭,造成顶板塌冒,被埋压致死。

12月9日,房山区霞云岭乡北京市四马台煤矿1210水平井西七石门上山工作面前方煤层经顶板淋水长时间的浸透已达到饱和形成水煤泥,工人扒煤时,引发水煤泥突然涌出,堵塞和充满巷道,将两名工人埋压窒息死亡。

今年以来,房山区煤矿发生死亡事故13起,死亡22人(占全市煤矿死亡人数的81.5%),特别是12月6日和9日连续发生两起事故,暴露出房山区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只重视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生产。通过对北京市四马台煤矿“12.9”事故的初步调查,暴露出煤矿企业隐患排查制度、盯岗制度、现场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三违”现象严重。事故发生前几天事故地点就有煤质变软和渗水隐患,但并没有引起该矿长的重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死亡两人。

二是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坚决。蒲洼第一煤矿“12.6”事故发生后,房山区政府要求蒲洼乡所有煤矿立即停产至年底,全区其它煤矿立即停产整顿五天。但是霞云岭等有关乡政府和煤矿企业对区政府制定的停产整顿五天的决定传达不认真,落实不到位,态度不积极,执行不坚决、不果断,造成北京市四马台煤矿12月9日发生事故。

三是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思想麻痹,采掘工人打开密闭、进塘等违章作业现象频发。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和全力压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采取坚决措施,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房山区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区政府的决定,立即停产整顿,撤出井下所有人员。停产期间各矿矿长、法人、投资人要死盯死守,不得擅自离矿,若有特殊情况,须经乡主管领导批准。

二是京煤集团所属各煤矿和门头沟区小煤矿要认真落实煤矿隐患排查等各项规章制度,严防死守,对本矿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时间、落实资金和落实措施的原则,及时消除。否则不准恢复生产。凡因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凡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或假停产、真生产的煤矿,一经发现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停产整顿期间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克服麻痹松懈的思想,立即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检查

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和京煤集团要组织有关部门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应停产的煤矿是否做到了真停产;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是否盯在现场;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和盯岗制度是否得到落实;作业规程和顶板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等措施是否得到落实:“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制度是否得到落实。

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同时严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现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通报。对近期发生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从重查处,事故煤矿一律停产到明年春节,并依法按高限予以处罚。

四、严格依法监察,监督煤矿企业做到政令畅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一是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房山区政府决定,从12月11日起对房山区的38个煤矿企业逐矿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二是组织市、区有关部门,对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进行督查。三是对房山区2006年发生事故的北京市周口店龙山煤矿、北京市柿子树沟煤矿、北京唐上煤矿、北京市蒲洼第一煤矿、北京市四马台煤矿、北京市大村煤矿、北京市莲花庵第六煤矿、北京市安吉煤矿等8个煤矿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工时,要严格复工标准,须经煤矿监管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主管区长签字同意,报市局(分局)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落实属地责任,加大对已关闭煤矿的巡查力度

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2005年和2006年已关闭的煤矿全面进行复查,对照《特别规定》的五条关闭标准(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品;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发现不符合关闭标准的要采取果断措施,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请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要将复查情况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市安办。

请房山区、门头沟区政府和京煤集团将本通报立即下发到所有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

特此通报。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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