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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发(2006)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11

施行日期:2006-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目标,现制订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发展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通过管理、经济、政策等手段,建立起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调节、企业自觉行动、公民积极参与的节能机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发展是目的,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

坚持开发与节能并举,节能优先。

坚持把节能与产业结构优化、环境保护、技术进步以及培育科学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相结合。

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及任务目标分解。

1.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30%,年均降低6.9%.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65吨标煤下降到1.16吨标煤;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电耗由2005年的1044.7千瓦时下降到731.3千瓦时;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7吨标煤下降到2.06吨标煤。5年实现节能2476万吨标准煤。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2.行业目标。按照全省节能总目标,“十一五”期间,全省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35%,节约标煤2135万吨,万元建筑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4.5%,节约标煤25万吨,万元农业增加值能耗降低18%,节约标煤40万吨。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5%,节约标煤276万吨,其中政府机构用能总量减少15%,节约标煤47万吨。生活用能总量减少20%,节约标煤115万吨。

3.市(州)目标。全省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5年均降低30%.其中,长春地区5年节约标煤535万吨,吉林地区5年节约标煤753万吨,四平地区5年节约标煤212万吨,辽源地区5年节约标煤85万吨,通化地区5年节约标煤263万吨,白山地区5年节约标煤202万吨,松原地区5年节约标煤279万吨,白城地区5年节约标煤20万吨,延边地区5年节约标煤122万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年节约标煤5万吨。

二、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节能目标任务和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要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确保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省建设节约型社会领导小组为全省节能工作的领导机构。

2.落实工作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工作的协调、调度和综合,以及重大节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前期工作。省农委负责农业节能工作,省经委负责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国资委负责所属企业的节能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建筑业、社区及城市公交与公用设施的节能工作,省交通厅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节能工作,省旅游局负责宾馆、旅游业的节能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商业、饮食、服务业的节能工作,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分别负责教育和卫生系统的节能工作,财政、科技、环保、工商、质监、文化、水利、林业、统计等部门都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节能工作。

(二)节能重点领域。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煤炭、机械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

2.推进建筑节能。在建筑物设计、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推进节能建筑物的设计、制造,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节能率要达到50%以上。以办公楼、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加快现有建筑节能改造。

3.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公交优先。提高交通运输工具的效能,加快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5.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的农业机械和设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应系统。

6.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实施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进节能型产业建设和技术进步节能。

1.调整产业结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结构节能。

调整工业结构,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淘汰高耗能工艺、技术和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通过经济、行政和法规手段,有步骤关、停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积极发展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加快节能改造,推进技术进步节能。抓紧组织落实我省“十一五”节能规划中的节能工程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涉及我省的节能工程。各地区及长白山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的《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发改环资联字(2006)1104号)中提出的要求与分工,抓紧组织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4.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十一五”期末,风电装机总量达到103万瓦,新增水电装机30万-50万瓦,利用秸杆等生物质能源发电装机30万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培育节能服务体系,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提出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四)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省统计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定期公布全省各地区、各行业能源消耗情况。(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负责)

抓紧制订有关节能工作考核办法,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区和各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和行业主要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2.建立健全能源消耗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能耗行业产品能耗标准,以及主要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单位能耗限额等。(省质监局牵头负责)

3.加强规划指导。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所分解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制订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确保节能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4.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价和审查制度。凡是年用能在2000吨标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都要有节能篇(章),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强化重点企业的节能管理。省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年耗能在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省统计局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情况,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负责)

6.加强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能源标识制度,销售企业禁止销售《目录》中没有的产品。省、市(州)质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耗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负责)

7.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室内温度控制。(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旅游宾馆、酒店室内温度控制。(省旅游局负责)

商业、饮食服务业室内温度控制。(省商务厅负责)

个体工商业户室内温度控制。(省工商局负责)

8.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统计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能耗数据,如实统计情况。(省节约办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五)进一步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1.进一步深化能源价格改革。

建立起能反映能源供求状况及稀缺程度、促进节能的价格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在能源消耗标准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上,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对各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或产品单耗超过限额标准的能耗,可实施累进加价,对列入计划应予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产业的全部用能,可实施加价。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全面实行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快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财政厅负责)

2.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

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经费纳入各财政预算(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负责)。

省政府将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3.要落实好国家为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必须选用国家制订的《节能产品目录》中的节能产品和节能材料。(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采取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方式,加大对节能改造的投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实行节能奖励制度。

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每年要列出专项资金对在节能技术研究、推广和节能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省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州)政府、管委会给予奖励。(省政府的奖励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负责)

(六)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推进全社会共同节能。

1.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查、监测工作。(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省经委负责)

2.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和数据发布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制度,改进方法,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省质监局、省统计局负责)

3.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教育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引导合理消费,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体系中。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科协等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省节约办牵头负责)

4.政府机构带头节能。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府机构的节能工作。各级机关要带头节能,为全社会节能做表率,在履行职责工作中,坚持节约优先的方针,把节约资源的理念和要求贯彻到工作的各个环节。政府工作人员要增强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自身和一点一滴做起,发挥表率作用,形成节俭的好风尚。要抓好政府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车辆、设备的用能管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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