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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7〕1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2

施行日期:2007-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

我市将继续推进“四新”的应用。以建筑节能为突破口,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制定并强制推行“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注重环保)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建筑。加大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地发展加气混凝土砌块、加气石膏砌块、煤矸石空心砖等节能、利废新型墙体材料。到2008年底全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2010年实现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在我市城区达到80%,区、县达到50%.

二、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联手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展改革部门对新型建筑材料、节能建筑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批及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经委部门要组织相关建筑节能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砖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采矿许可证的发放;税务及有关部门要对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工程涉及的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实行减免优惠;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相关配合支持工作。

三、强化措施

(一)加强考核。将建筑能耗指标纳入年度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

(二)抓好规划。各级政府要将建筑节能中长期目标和阶段要求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充分发挥规划对建筑节能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完善机构。各区县要在今年底前在规建局设立“新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区县墙改节能工作,推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征收工作。实施细则参照《四川省新型墙体材料征收基金细则》执行。

(四)严格审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把建筑节能的要求纳入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各个环节和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整个过程。凡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政策支持。继续落实国家对利废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力度,具体细则由财政部门商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六)加快改造。各地要按照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严格控制现有实心页岩砖的生产规模,大力推行实心页岩砖生产企业转产为空心砖和多空砖的技术改造。同时,抓好可再生能源试点示范工程。

(七)做好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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