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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19

施行日期:2008-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十一五”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2008年度本单位具体的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和措施,以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上新台阶。同时将工作要点转发至本系统内各重点用能单位,督促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降耗工作。

联系人:刘卫星

电话:23112704

传真:63584582

电子信箱:liuwx@shec.gov.cn

附件:《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降耗工作要点

2008年上海市工业、商业节能降耗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节能降耗目标要求,坚持“节能降耗工作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相结合,与节能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同步相结合”的工作思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法规、规定,做到指标责任落实到位,节能措施(项目)落实到位,工作检查指导到位,推动工商业节能降耗工作向纵深发展。

为此,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月度分析监控制度

1、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在2月底前确定本地区、本单位(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年用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2008年节能降耗目标(包括产值能耗下降目标、总量控制目标)上报给市经委,市经委在3月上旬前核准全市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工业、商业系统2008年节能目标。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在3月底前将本单位(地区)节能降耗指标逐级分解到所属用能单位。

2、开展分层分类月度能源消费总量监管工作。市经委实施对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和年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月度分析监控工作;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本单位(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区域内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单位户数,实施对所属辖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月度分析监控工作。

同时根据年度目标,市经委以及各区(县)、各集团公司建立能耗总量控制制度,确定所属区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试行限额管理。

3、实施节能目标考核。根据国家出台的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市经委制订本市工业、商业系统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国家千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相关国资委、区县政府考核中。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对本单位(地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目标考核。对其他工业用能单位的考核,由各区县、各集团公司自行确定和组织实施。

二、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实施新增项目能耗审核制度

1、继续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和生产线。各区县、各控股(集团)公司根据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编制本单位(地区)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2、抓紧落实“批项目、核能耗”工作。各区县要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08]6号)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施工及竣工验收和执法监察过程中,要把项目执行节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审批问责制。凡是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必须先行落实有关节能措施和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为掌握工业、商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增能源消费总量情况,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要建立项目数据库,每年2月底汇总本单位(地区)年度新增项目能源消费总量上报至市经委。

三、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工程节能降耗

1、开展重点行业对标管理工作。由市节能协会牵头,发挥各行业协会优势,今年先行在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造纸及纸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等重点行业开展对标管理工作,全面提升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2、开展批发、零售业、服务业节能行动。在制订《上海市大型商业设施用能指南》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商业设施能耗标准,推进商业企业开展对标活动。在5000平方米以上超市、百货店和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批发市场,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等节能设施和技术,引导企业开展用能设备检测和技术诊断,积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3、深入推进本市电力行业节能降耗工作。严密监控电力企业能耗状况,积极推动发电企业上大压小、节能调度、电量置换、技术改造革新等工作深化发展,强化节能管理,努力降低本市综合发、供电煤耗和电网损耗,全面提高本市电力行业整体能效水平。

4、重点用能单位要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和《节能技改项目表》报送制度。根据《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沪经节[2007]448号)的工作要求,年用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在每年2月底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于3月15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重点用能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属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节能指标完成情况表》和《节能技改项目表》,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后于每月20日前报市经委及市节能监察中心。

5、开展能源审计。2008年,年用能量在1万吨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要配合市经委组织落实本单位(地区)所属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由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推进和审核,市经委按审核情况分成一、二、三类予以公布。

6、全面推动以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技术改造。市经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开展集中推进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专项整治;同时重点抓好电机系统、能量优化系统和绿色照明工程等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工作。各区(县)、集团公司在积极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专项节能工程推进活动的同时,要根据本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有本地区(单位)特色的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并进行实施。

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1、市经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宣传、培训和执法活动,2008年下半年在全市开展一次节能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节能工作现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修订《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3、市节能监察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能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大钢铁、石化、化工、电子、机械制造业和电子等行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日常监察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能耗标准,执行落后产能、落后设备淘汰制度,适时分批公布落后产能和使用落后设备的企业名单。同时,重点对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抽查,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岗位的节能监察方法研究和监管,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控,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法律作用。

五、建立节能服务平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加大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力度。探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金融机构合作融资的新途径,从政府项目入手,在财政性、公益性项目中率先突破,落实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培育一批具有辐射全国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建立全市合同能源服务项目的申报、信息公告以及项目评审、奖励、仲裁等工作机制,在更大范围推进合同能源管理,

2、建设节能服务平台。将市节能监察中心、市节能服务中心、市节能协会、市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现有节能信息咨询服务网站进行整合,形成本市节能信息咨询服务平台。筹建上海能效中心,完善节能评价体系,形成全市节能评价体系平台。加强节能审计、监测、评估、技术服务等机构的能力建设,规范管理。

3、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应用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吸引企业投入,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办好节能产品、技术推介会、展览会,继续鼓励和推进一批节能示范、试点项目的实施。

4、引导节能产品扩大市场消费。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经营公司对各类节能节电商品设置节能商品标识,开展节能商品宣传和推广。对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节能灯具、电视机、热水器等用能商品实施能效标识,鼓励有条件的专业店开设专柜或开展集中营销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包装减量化工作,提倡和实施塑料袋有偿使用,减少塑料包装袋的使用。

六、强化节能宣传教育

1、2008年要进一步加强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和区县、大集团、媒体联动,条块结合,认真办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各项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建立社会节能监督员队伍,引导全社会共同重视节能工作开展。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地区)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落实相关经费并组织实施。

2、加大节能培训工作力度,实行能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市经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岗位培训、能源审计培训、对标管理培训、能源法规政策培训等培训工作。

3、开展重点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推广和经验交流工作。2008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将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典型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宣传。对于不重视节能的高耗能高污染单位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曝光通报。

4、创建商业示范企业。根据商务部关于创建“节约型零售企业”的工作要求,按照《“节约型零售企业”评价规范》(试行)等创建标准,评选推荐一批节约型百货店、大型超市和专业店,以点带面,推进商业节能降耗工作开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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