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19

施行日期:2008-02-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煤炭局关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

市煤炭局

今年1月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遭受持续大范围雨雪冰冻灾害,给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煤电油运保障工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把做好煤炭生产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来抓,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和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2008年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当前特殊情况下和全国“两会”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有关规定,省政府下发的全省煤矿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复产验收:

(一)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或逾期的;

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煤矿及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5、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足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部门建档登记的;

6、存在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7、施工队伍和监理单位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或未在省煤炭行政部门备案,监理单位未派驻驻矿监理工程技术人员的;

8、主要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进行会审的;

9、 未接受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

10、未编制年度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劳动组织、安全措施的;

11、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2、 瓦斯员未参加市组织的强化培训的;

13、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4、未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的,2007年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各级管理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整改的;

15、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二)生产矿井

1、所持证件(即“六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一证过期的;

2、未制订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或复产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未实现正规壁式开采、生产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实现“一井一面”生产或采掘计划未经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批准的;

4、矿井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存在微风、无风作业的;

5、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运行、通风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6、未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管理系统,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的;

7、井下机电管理混乱、存在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8、采掘工作面支护不齐全,未按规定配置监控设备的;

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10、煤矿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工伤保险率未达100%的,煤矿全员培训时间不够或培训后未在县级以上煤炭行政部门建档登记的;

11、按照分类监管公布为C类矿井未整改完毕的;

12、购买、储藏、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13、劳动组织管理混乱,违规转包、层层承包、以包代管的;

14、井下使用三轮车和其它非防爆运输设备的;

15、煤矿矿井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的;

16、 瓦斯员、技术员未经市局组织的强化培训合格,驻矿安监员未经县(市、区)安监(煤炭)部门培训合格的;

17、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

18、未按规定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未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

19、未与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协议的;

20、未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有关部门,2007年煤矿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中,各级管理部门查出的隐患未整改的;

21、2007年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22、未规定领取并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的;

23、 煤矿《作业规程》未经矿方进行会审的和未在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的;

24、煤矿管理人员和机构未达到省政府办矿标准的要求;

25、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中15种重大隐患之一的。

三、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复产前,煤矿要制订复工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下同),提出复工复产验收整顿申请。

(二)停电停产煤矿,必须先由救护队排放瓦斯,排水正常后,按照经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项排查治理,进行自检。排查治理自检合格后,提出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三)煤矿复工复产申请及有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乡镇(街办)经组织初验合格后,上报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煤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报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字批准。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乡镇煤矿,由各县(市、区)政府下发批准复工复产文件,并报市煤炭局。

(四) 地方国有煤矿和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乡镇煤矿, 由县(市、区)政府(或市国资委)初验合格后,各县(市、区)政府行文连同相关资料上报市煤炭局,市煤炭局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在验收表内签注意见并签字,报请市政府负责人签字批准,市政府下发批准复工复产文件。

(五)市煤炭局对各县(市、区)已批准复工复产矿井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验收矿井的10%.抽查出现3个不合格矿井的县(市、区),已批准复工复产煤矿全部停产整顿,重新申请复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安排,扎扎实实搞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既要严格标准,又要加快复产进度,成熟一个,验收一个。

(二) 各县(市、区)要制订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对辖区内煤矿分类排队,排出分批复工复产计划,按照市煤炭局2月4日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摸底 情况及复产工作安排,抓好第一批25个地方国有煤矿和骨干乡镇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

(三)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批煤矿复工复产整顿方案,根据矿井整顿工作量,批准其入井人数和整顿时间,防止无限期整改,甚至以复工复产整顿为名擅自组织生产。对批复整顿时间到期仍然未申请验收的矿井,立即下达停止整顿通知,查清原因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各级煤炭、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提出停产整顿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各级煤炭主管部门要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验收人员;各有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确保验收质量。

(六)批准复产的煤矿,业主和矿长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跟班带班制度,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越层越界开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组织生产。

(七)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及年产9万吨煤矿的监管,加封上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防止其私自组织施工生产。同时,将未复工复产矿井名单及时通报电力、公安部门,限制或切断其电力、火工品供应。

(八)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管理,严防非法火工品流入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的矿井,一律不发放火工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九)各县(市、区)要做好复工复产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将本地区复工复产验收情况汇总报送市煤炭局。

附件:太原市春节后第一批复产矿井名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