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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顺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08〕2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0

施行日期:2008-02-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

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关于《安顺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安顺市区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意见

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

为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功能,打造百万人口生态旅游城市。根据《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安顺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并参照省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实现燃气表与水表、电表同时入户的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凡2008年3月1日后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申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应在其开发建设地块内同步实施管道燃气设施,做到管道燃气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燃气表与水表、电表同时入户。

二、城市管道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施工图审查内容,房屋建设施工图中若存在城市管道燃气设施设计漏项或城市管道燃气设施设计不符合相关规范的,房屋建设施工图的审查不得予以通过。

四、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开发建设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房屋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施工。

(一)到安顺市建设局办理开发地块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并由建设局签出意见;

(二)凭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到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及供气合同;

(三)凭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供气合同到安顺市规划局申请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由规划局签出意见;

(四)凭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到市建设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项目分部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内容。凡在管道燃气供气计划范围内,未同步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建设工程(经安顺市建设局批准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建设工程除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

六、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工程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七、安装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房屋建设工程成本,由受益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管道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八、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2008年3月1日前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安装合同、供气合同,并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九、在安顺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针对较为偏远,根据《安顺市城市燃气规划》及经安顺市建设局批准的近期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建设计划,燃气主管网暂时不能到达、近期内无法实现供气的地段,经房屋建设单位及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申请,安顺市建设局批准后,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但应将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设计,并在施工中按设计预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否则对房屋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十、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中须明确:管道燃气设施交付使用期限及逾期不能交付使用的处罚责任;安顺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建设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中须明确:管道燃气供气时限及不能按期供气的处罚责任。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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