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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吕政发(200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3

施行日期:2008-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扎实推进我市节能工作,在继续贯彻执行《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7)40号)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工作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能源基本国策,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以产业节能为重点,以企业节能为主体,以调整经济结构为根本,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加快技术进步为关键,以依法节能为保障,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强化宣传、厉行节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格局,确保“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总体目标: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加快推动吕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打造生态吕梁。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2005年的3.95吨标准煤下降到3.16吨标准煤,下降20%以上,年均降幅不小于4.4%;第一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2%以上,第二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4%以上,第三产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16%以上,全市节能总量430万吨以上。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实现重点企业节能242.84万吨标准煤,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各县(市、区)、各行业分年度节能目标按照《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07)40号)“十一五”期间吕梁市节能降耗指标分解表执行。

二、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一)强化工业节能。一是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特别是要坚决淘汰煤炭、焦化、钢铁、建材、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落后产能,引导企业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二是提高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新上煤炭项目必须是120万吨/年及以上的高产高效煤矿、高效选煤厂,新上焦化项目必须是碳化室高度7m以上的干熄焦、且配套化产、煤气回收利用和除尘装置的项目,新上炼铁项目必须是容积1000m3以上高炉、并配套余压发电装置、煤粉吹喷装置和煤气回收利用装置的项目,新上水泥项目必须是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0万吨/年及以上水泥粉磨站。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所有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修订规划,通过调整项目布局、完善产业链条、构建产业共生网络进行循环经济改造;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支持矿井瓦斯利用、矸石(中煤、煤泥)发电、矿井水综合利用、余热余能利用、“三废”综合利用等项目。四是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进行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重点研发和推广应用煤矿瓦斯抽放利用、煤矿余矿尾矿开采技术、焦炉入炉煤调湿工艺技术等关键共性技术。五是突出抓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开展年度例行能源审计,对能耗超标企业强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逾期未进行改造的予以关停淘汰。

(二)推进建筑节能。一是实施新建建筑节能“双百工程”,即县级以上城镇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达100%.二是建设一批节能示范工程,新建建筑示范工程达到65%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改造示范工程达到或高于50%节能标准;应用可再生能源建设示范工程,居住类建筑达到65%节能标准,公共建筑类达到50%节能标准;有条件的单位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三是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节能改造完成30%.政府办公建筑要率先改造,尤其是建设系统等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办公建筑要带头改造;商业建筑是节能改造的重点,要按照“十一五”任务目标,分年度进行改造。四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县城以上城镇全面推行集中供热;城市供热热源、管网、热力站、建筑入口安装计量装置,促进供热系统节能;新建建筑推行分户控制和按用热量计费,推进既有公共建筑和住宅分户控制和计量改造,2010年基本完成改造。五是推广应用节能型新型建材,发展节能利废建材、新型墙材,要着重发展具有承重、保温、装饰功能的复合承重墙体制品。在高层建筑推广使用非粘土砖、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等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以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冶金和化工废渣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开展城市节能。一是推广绿色照明,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突出规划对资源节约的前瞻性和权威性作用;对现有道路照明、景观照明进行节能改造,推广应用高效节电照明等新光源装置,淘汰普通白炽灯。二是开展城市公共交通节能,淘汰高油耗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适时推广甲醇燃料。加强市政工程施工管理,减少施工耗能。

(四)抓好商务领域节能。一是建立节能型流通业,在各类零售企业、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推广应用节能产品和技术,到2010年,批发零售业万元营业额能耗比2005年底降低20%.二是发展节能型服务业,在住宿、餐饮、洗染和沐浴等生活服务业推广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争创绿色饭店,在宾馆酒店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一年试点、两年推广、三年大见成效,到2010年,住宿餐饮业万元营业额用电比2005年降低18%、用水降低15%.三是倡导科学消费,在超市、商场等场所推行节能标签制度,引导消费资源节约型产品。四是发展绿色外贸,严控高能耗产品出口,逐步淘汰高耗能的加工贸易,严控高耗能设备进口,鼓励进口能耗及环境成本高的产品。五是引进节能环保型项目,在招商引资工作中,鼓励资源能源消耗低及生产节能产品的项目,限制和禁止资源能源消耗高的项目;大力引进外商投资发展现代服务业,承接服务外包。

(五)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统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降低物流、客流吨公里油耗;发展现代物流配送中心,降低交通工具空载率,提高载荷率;优化运力结构,扶持并推广节能环保型混合动力交通工具,限制和淘汰超标高耗能交通工具。

(六)推动公共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给排水、照明系统的节能改造,抓好公务用车节能降耗;大力推进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设备;加强日常节能管理,办公区域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减少空调、电脑、复印机等耗能设备的待机耗能。

三、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节能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健全完善节能工作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工作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节能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是本行政区域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县两级政府要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对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和奖惩,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政府成立节能领导组,市级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县级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县(市、区)长任常务副组长,政府相关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节能领导组是节能工作的决策机构,组织领导节能工作,组织制定节能政策和节能规划,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部门关系,审定节能项目和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两级经委(经贸局、经济局,以下简称经委),市经委主任、县(市、区)经贸(经济)局局长分别担任市县两级节能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是节能领导组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组日常事务,负责起草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规划,提出节能工作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管理节能项目和节能专项资金,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备案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工作。

(三)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由节能领导组组长召集,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节能领导组成员参加,必要时请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就重大节能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四)进一步加强节能管理。市县两级经委为节能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是节能工作的执法主体。市经委增设节能科,县(市、区)经贸(经济)局也应设立专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科(股)室和岗位。

市县两级农业、建设、交通、商务、机关事务管理机关等单位,要明确各自领域节能工作分管领导,责成有关科(股)室、人员具体承担节能工作。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大型公共建筑等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置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工作岗位。全市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要设立负责节能工作的高管岗位,成立节能管理部门,设立专职节能工作岗位。

(五)成立节能监察机构。市经委成立吕梁市节能监察支队,县(市、区)经贸(经济)局成立节能监察大队,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对能源开发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市节能监察支队设事业编制35名;县级节能监察大队编制不少于15名,节能工作任务较重的县级节能监察大队可增至20名以上。

(六)建立健全节能统计体系。市县两级统计局成立能源科(股),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和数据监测工作。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节能重点单位名单的单位,特别是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要设立专职节能统计岗位,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统计局、经委报送节能统计数据。列入国家千家企业和省双百家企业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统计人员名单,要报省、市、县三级统计局、经委备案;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统计人员名单要报市县两级统计局、经委备案;县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统计人员名单要报县(市、区)统计局、经贸(经济)局备案;未经各级统计局、经委同意,用能单位节能统计人员不得变更,以保持节能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七)建立和完善部门齐抓共管的节能工作联动机制。市县节能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节能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抓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

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具体负责工业节能工作,牵头负责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主管全市节能评估、能源审计和节能监察工作,主管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责节能评估、能源审计等节能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行政管理,承担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节能降耗宣传工作,在吕梁日报上开辟专版,在吕梁电视台设立专栏,在政府网站开设专页,广泛宣传国家、省、市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知识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报道节能工作先进典型,曝光违反节能政策法规、浪费能源行为,刊播节能降耗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节能舆论氛围。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的建筑、第三产业节能指标落实工作,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节能工作,并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节能教育。

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节能工作经费及节能专项资金,并会同经委管理节能专项资金;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能耗限额制定能源经费预算并进行管理;实行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

市国土局负责能源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行政管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用地,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停批新增工业用地。

市建设局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城市照明、供热、公共交通及市政建设施工等节能管理,推广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和农村节能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流通业、餐饮服务业等商务领域的节能工作,负责用能设备及消费品的市场准入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资源型、高耗能产品的进出口政策。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依法吊销列入落后产能淘汰名单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质监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对能源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节能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能源产品、用能设备的质量监督。

市环保局负责协助开展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县(市、区)和企业实行环评停批,对未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进行环评审批,优先进行节能改造项目环评审批。

市统计局负责全市能源消费数据的统计及监测工作,管理全市节能统计队伍,依法处罚节能统计中的违法行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对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状况实施监测管理。

市物价局贯彻国家省关于能源差别价格的政策,对全市能源价格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全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产品,依法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对列入国家支持和推广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金融部门要加强节能领域金融服务,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项目的信贷支持;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实施停贷措施。各领域节能主管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节能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节能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诚信系统。

四、健全节能中介服务体系

(一)设立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机构。成立吕梁市节能评估能源审计中心,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出具评估报告;承揽用能单位能源审计业务,并受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企业例行能源审计和强制能源审计;承揽用能单位节能规划编制业务。市节能评估能源审计中心要不断充实技术力量,提高业务水平。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规划编制等工作按规定收取技术咨询费用。

(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作由市经委统筹,各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引进通过资格认证的能源管理公司,选择条件较好的小型项目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进行推广,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

(三)加大节能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设立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吸引国内外、省内外节能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吕梁开展业务。对于新设立或来吕梁开办分支机构的节能评估、能源审计、能源管理公司等,各种审批环节实行零收费,三年以内上缴的归市级使用的税收全部返还,以扶持节能中介服务机构更好地发展。

五、建立健全节能评价考核奖惩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

市人民政府对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节能工作评价。市节能领导组成员单位及与节能工作相关的其他市直单位,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节能工作总结,由市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评价。

市人民政府组织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奖惩。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节能目标和工作任务。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先进单位给予奖励,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节能领导组对重点耗能企业进行考核,对先进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停止核准和批准除节能改造项目外的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及工业用地;对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企业,列入节能违法企业名单,实行停电、停水、停运、停贷、停批项目、吊销证照等制裁措施,并依法予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等处罚。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节能工作考核结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范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节能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部门、乡镇和企业,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六、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根据《山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法》(晋政办发(2007)122号)规定,今后凡吕梁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进行节能评估专项审批。其中工业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第一产业、第三产业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查,建筑项目由市建设局负责审查,并抄送市节能领导组办公室(市经委)备案。

未经节能评估专项审批的项目,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核准和备案,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的要停建或拆除。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规模、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变化的,要由评估主管部门书面确认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要进行节能验收,节能不达标的不得通过工程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七、建立节能专项资金

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多渠道,筹集建立吕梁市节能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节能项目贷款贴息和补助、企业非煤产业自主创新项目研发经费补贴、淘汰落后产能补偿、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贷款贴息、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从而创新和完善节能激励机制、企业节能技术进步机制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市节能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县(市、区)也应建立节能专项资金。

二○○八年三月三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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