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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雨季及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经贸能源(2008)1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05

施行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产煤设区市经贸委(煤管局、煤行办),福煤集团:

近年来,由于气候异常,极端天气事件频繁,我国一些地方自然灾害严重。为了预防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将易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作为“隐患治理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落实责任,全面排查,彻底治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所属)受山洪、河流、湖泊、水库等影响的煤矿要登记建档,督促企业落实防范自然灾害的各项措施,跟踪检查隐患整治情况。对在雨季期间未落实预防水害措施的煤矿、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实施关闭。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洪工作,成立煤矿防洪抢险指挥部以及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汛期抢险组,指导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建立汛期抢险物资储备,做到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运输方式“六落实”,并加强与气象、水利、国土资源、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将灾害性预报预警信息通知到煤矿企业,并做出部署,提出要求。

三、煤矿企业要将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气象、水文资料;查清本矿和相邻煤矿的废弃老井情况;加强职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备足防汛抢险物资,明确抢险救灾队伍,定期救灾演练,投入必要的资金,确保本矿排水系统持续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并向当地政府汇报,纳入当地防灾、救灾体系中。同时,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组织下,清挖、疏通河道,加固河堤,筑高井口,填实封死废弃老窑井口等,严防地表水倒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区域抢险排水运行机制,提高救灾能力和效果。

四、煤矿企业要成立矿长或法人代表为组长的防洪领导小组,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关注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期水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分管机电、后勤的领导要各负其责,确保防洪抢险物资及时到位和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转,一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积极开展救援,主要负责人要现场决策指挥。

五、在雨季期间,各煤矿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内废弃老窑井口、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及可能影响煤矿安全的水库、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巡回检查,特别是接到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后,要实施24小时巡视,调度室实行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对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台风、暴雨期间必须停工撤人。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五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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