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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政发(2008)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5

施行日期:2008-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北京市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实施意见》和《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十一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指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法规政策确定并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耗能企业(含国家确定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在京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京政函(2007)19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指标分解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区县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1-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每年3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告。

(三)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在京的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将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市工业促进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节能考核工作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将对在京国家重点耗能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如考核等级为未完成,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区县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办理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核准和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暂停。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逐级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所在地区县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存在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区县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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