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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经电力(2008)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6

施行日期:2008-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

为认真做好《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依法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切实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就做好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证电力安全运行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极端重要性;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是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尽职责。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为切实做好我省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条例》规定,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于2007年8月依法批准成立了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作为省经委委托的执法组织,其工作职责是:宣传贯彻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窃电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市县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为指导和督促各地全面推进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省经委将印发《关于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力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电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一系列电力行政执法文书和规定。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明确职责、积极协调,认真组建行政执法队伍

要积极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任务,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本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组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队伍,依法确定其主要职能,增加编制和充实人员,完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建立起省、市、县三级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各市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建设情况于5月底前报省经委。

三、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

根据《安徽省行政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我委将配合省政府法制办以分期分批办培训班形式,对全省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脱岗、系统的上岗培训。参加培训人员通过资格认证考试并成绩合格后,由省法制办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各市经委(工经委)要认真做好本地区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选聘工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和条件,登记、审核、造册后,于4月底前报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由我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积极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根据全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情况,省电力设施和电力保护办公室将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案件上开展以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和大肆实施窃电为主的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借助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551-2871722),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各市经委要加强电力行政执法的工作调研,了解情况,掌握主动,摸清本地区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重点、热点和易发点,积极有效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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