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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池政(2008)3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4-16

施行日期:2008-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池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市经委

为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安徽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8)9号)精神,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0%,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以及20户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2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能耗指标和市经委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20户市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90?99分)、基本完成(60?8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表。

二、考核程序

(一)上年年底或当年年初,市政府下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以及市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确定为年度节能目标。

(二)每年2月上旬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上年度本地节能工作进度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自查报告形式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节能办)。市经委会同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委向社会公布。

(三)对市20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经委和各县(区)经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经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县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情况要同时抄送市经委。各地要组织包括专家在内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经委、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于列入省百家企业的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要报经省经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三、奖惩办法

(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结果,由市经委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完成或超额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加大节能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对考核等级未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其有关责任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先评优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从严控制该县区要求核准和批准的新建高耗能项目。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经委和市监察局。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考核等级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企业,属全省百家企业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属市重点耗能企业的,由市经委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属全省百家企业的将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经委;属市重点耗能企业的将上报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并限期整改。对全省百家、市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情况,作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政府、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计分表

2.2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考核计分表

3.省评价考核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工表

附件1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

指标 序

号 考核

内容 分

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万元DG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万元GDP综合能耗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60-100%之间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得分,完成年度计划目标6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情况 2 1、建立本地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

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情况 15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3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完成60%以上,按比例计分,60%以下不得分,7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1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工作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20户重点耗能企业本地企业当年节能目标,完成70%以上按比例计分,70%以下不得分,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

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能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9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2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能源统计人员配备落实到位,2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2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2分

小计  100

注: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市政府目标任务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件2

20户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降耗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节能量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7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得3分,最多加9分。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建立由县区经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经委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和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企业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降耗工作,3分。

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得2分;否则不得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企业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得3分,否则不得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得4分,否则不得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国家“千家企业”或省“百家企业”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没有得平均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没有不得分。

3、制定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得4分,对照计划每增减1个百分点增减0.5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得7分,未达到规定的按淘汰比例得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配套法律法规及其他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制度,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得2分,未实行不得分,措施不力扣1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得3分,缺1次扣1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得3分,缺1项扣1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得2分,缺1项扣1分。

合计  100

注: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附件3

省评价考核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分工表

考核

指标 序

号 工作

内容 目标责任 责任部门

节能

目标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按完成年度计划目标情况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级。 各县人民政府、市经委

节能 措施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市统计局、市经委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 市经委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 市经委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 市经委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 市统计局、市经委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3、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

情况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 市财政局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 市财政局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 市经委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 市科技局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 市财政局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 市经委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 市经委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1、完成20户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 市经委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 市经委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年度目标。 市建委

8 法律、法规执行

情况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相关规定和政策措施; 市法制办、市经委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 市经委等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市经委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

情况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 市编办、市人事局、市经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 市统计局、市编办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市质监局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经委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 市经委、市人事局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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