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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煤矿测量及图纸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小煤矿井下封闭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7

施行日期:2008-05-2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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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门头沟区煤炭管理部门,各小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市小煤矿矿井测量、图纸绘制和井下盲巷、封闭的管理工作,提升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整体水平,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小煤矿测量及图纸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小煤矿井下封闭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小煤矿测量及图纸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本市小煤矿矿井测量、图纸绘制工作,做到矿井测量及时准确、图纸绘制清晰规范,能够切实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小煤矿,指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二条 矿井测量是指对井下开拓、准备巷道(包括矿井风井、贯通巷道、水平运输大巷、煤层底板巷、采区石门、岩石和煤层上山等)和回采巷道(包括顺槽、回采破方巷道、停采线等)的测量。

第三条 矿井图纸是指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采掘工作面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地形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等9种图纸。

第四条 所有图纸应做到图面整洁、清晰,填绘及时准确,图幅大小应与矿井巷道实际情况相符。采掘工作面布置图比例应为1∶500,当煤层倾角大于45°时,应绘制立面图;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井上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地形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比例均为1∶2000,供电系统图为示意图。

第五条 所有图纸应按照有关规定标注齐全相应内容。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和采掘工作面布置图中应注明废弃巷道、采空区范围、高程和回采时间等。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上应标注矿界。

第六条 图纸使用100mm×100mm网格,应绘制图廓、图签、图例和指北方向,注明横纵坐标网格线的坐标值,图例置于图的左下角,图签置于图的右下角,指北针置于图的右上角,方向应向上。

第七条 图纸中所有注记字头一律朝北或朝西,高程注记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做到图例标准相符,图签内容(图纸名称、绘制时间、绘图人、审批人)齐全。

第八条 图纸应折叠成195mm×275mm规格,图签应折角露于图外便于查找,并装于200mm×300mm规格的图盒或档案袋内。

第九条 小煤矿企业应于次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矿上季度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其它图纸每半年上报1次。

区煤炭管理部门应于下半年第5个工作日前,将本地区所管辖煤矿上半年采掘工程平(立)面图、通风系统图和井上下对照图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其它图纸按照程序每年上报1次。

第十条 上报交换图纸时,应同时上报矿井通讯、压风和防尘供水系统图(简称“三条线”系统图)。在“三条线”系统图中,应用不同颜色标明矿井通讯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和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准确标明井下“三条线”的电话、支管、阀门、避难硐室、洒水点等的具体位置。

第十一条 不具备测绘能力的小煤矿企业应与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测绘期限和内容,确保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

第十二条 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测绘单位根据小煤矿实际生产情况对开拓、准备巷道进行定期测量并绘制图纸(原则上2个月测绘1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小煤矿企业要予以协助、配合,如实提供矿井掘进和回采工作面情况。

第十三条 小煤矿企业对回采巷道应及时测量并填绘图纸(测绘间隔不得超过15天,未测巷道长度不得超过50米)。回采前必须先进行测量并填绘图纸,书面报乡(镇)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

第十四条 小煤矿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测绘人员,配置满足测绘需要的仪器,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测绘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区、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测绘单位和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小煤矿企业矿井测量和图纸绘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上报交换图纸时应出具审查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连同图纸一并上报。

附件:北京市小煤矿井下封闭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小煤矿,指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二条 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第三条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第四条 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根牢固支柱,使用铅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毫米×200毫米,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第五条 临时密闭可用矸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板封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

第六条 永久密闭应用砖石、水泥砌筑。砌筑永久密闭,煤巷四周应掏槽,槽深不小于0.2米,岩巷见硬邦硬底。石料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4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7米。砖墙顶部墙厚不得小于0.25米,底部墙厚不得小于0.5米。设置永久密闭应按规定设导水管(槽)。

第七条 小煤矿企业负责井下封闭的设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区、乡(镇)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小煤矿封闭管理工作;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应对永久密闭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小煤矿企业对井下所有封闭应分类编号建档,注明封闭设置的时间、地点、原因、期限和责任人等,临时和永久密闭应准确地标注在采掘工程平(立)面图上。所有封闭应现场挂牌管理,注明设置的时间、期限、类型、责任人等。

第九条 拆除栅栏应由矿长书面批准;拆除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写书面申请,说明拆除密闭的原因、目的、用途等,报乡(镇)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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