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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沈阳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2008-5-30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5-30

施行日期:2008-05-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电网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沈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电力发展先行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适应新形势下我市经济发展对电力供应的迫切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职责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电网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精简环节,提高效率,切实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沈阳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将电网建设纳入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范畴,明确职责,落实措施,确保电网建设适度超前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例会制度,及时掌握信息,督促工作落实,并将电网建设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之中。各区、县(市)也要相应成立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由各区、县(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和工业的副区、县(市)长任副组长,发改、经济、城建、规划国土、环保、公安、林业、消防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层层落实电网建设责任制。

二、加强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将沈阳电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和协调,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国土部门负责落实和控制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用地,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用地必须严格保护,并明确规定保护区域。对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确保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和大型公建等项目的用电,在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获得电力部门的供电规划方案,以便有关部门做好电网建设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及时安排电网建设项目。

在规划采用电缆敷设的地区,要严格按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实施道路新建和改扩建工程,杜绝任何形式的随意性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会同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网规划,由道路建设部门负责依据规划,随道路的建设同步完成地下电力通道的建设。

三、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沈阳电网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设立电网建设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审批。对于220千伏及以上大型输变电工程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及时提供相关支持性文件,以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及核准。

市发改委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的核准和推进协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工作;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路径的审核,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委负责及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和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可先行开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林业、水利和消防等部门也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加快项目审批进度。

四、做好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

电力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国家规定,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为简化征地程序,今后我市输电线路走廊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基础进行征地补偿。

各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

五、对电网建设项目的相关收费给予政策扶持

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占道费和建城区内树木砍伐补偿费(建城区外根据树木性质合理补偿,涉及对农民的补偿列入城建资金解决);减收永久和临时占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缴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占用绿地补偿费。

新建道路涉及的地下电缆工程,土建投资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电气投资部分由电力部门负责。

变电站站址用地地上建筑物拆迁费用在500万元以下,由市城建资金和电业局共同承担;拆迁费用在500~1000万元的,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由市和区、县(市)城建资金各承担50%;拆迁费用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由区、县(市)城建资金承担。

六、加大电网建设宣传和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电网建设、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公安部门要加强力量,依法重点打击阻碍电网施工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审判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力度,严禁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和其他危及电力设施保护区行为的发生,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安全运行的问题,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切实保障电网建设的顺利实施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七、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供用电秩序

市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用电单位的安全用电监察,切实履行用电管理职能,重点排查和监控高危行业用电单位,严格督促用电单位消除用电隐患和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隐患。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违章用电、盗窃电能的执法力度,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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