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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防汛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08]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2

施行日期:2008-07-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枣矿集团: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度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防汛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煤矿汛期安全形势的严峻性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降雨可能较常年同期偏多2?5成。1?6月份,我市已平均累计降雨272.1毫米,较历年同期偏多24.4%。特别是我市陶枣、官桥矿区开采历史悠久,地面沉陷洼地较多;韩台矿区地处运河、伊家河河套;滕南、滕北矿区地处微山湖湖东区和上游多个水库行洪区。虽然上述矿区历经排查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煤矿防汛形势依然严峻,一旦遭遇暴雨、洪水灾害,仍将严重威胁矿井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我市煤矿防汛形势的严峻性,站在确保奥运期间安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力做好煤矿防汛工作。

二、严格落实煤矿防汛安全属地管理负责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煤矿防汛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并由市政府与相关区(市)政府签订矿区防汛责任书。具体分工如下:

1.陶枣矿区的防汛工作由薛城区牵头负责,枣庄高新区配合;

2.韩台矿区韩庄运河以北煤矿的防汛工作由峄城区负责;

3.韩台矿区韩庄运河以南煤矿的防汛工作由台儿庄区负责;

4.滕南、滕北和官桥矿区的防汛工作由滕州市负责;

5.境内煤矿及所隶属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并承担相应经费,搞好防汛工程。

上述区(市)政府主要职责为:

1.组织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开展除险加固、路口复堵、河道清障、清淤开卡、地面低洼区治理、田间排水沟渠的开挖疏通和重要险工险段物料准备等区域性防洪工作;

2.当出现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后,搞好防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调配,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投入抗洪抢险;

3.坚决打击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行为,并对废弃煤矿井口进行有效封堵,确保地面积水不会通过废弃井口下泄,威胁煤矿安全;

4.及时向区域内煤矿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及汛情、险情预报;

5.对区域内各煤矿防汛工作进行统筹协调、调度安排。

三、全面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建立雨季巡视制度、煤矿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制度和水情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和煤矿要做好应急预案的相互衔接,建立与专业救护队伍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对处置重大险情和事故的能力。各区(市)政府要督促所属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煤矿汛期安全监管责任制,完善本区(市)煤矿汛期安全工作方案;督促煤矿服从当地政府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指挥;加大防汛资金投入,建立严格的汛期值班制度。气象、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做好灾害性天气和汛情的预报工作。煤炭、煤监等部门在获悉灾害性天气和紧急汛情预报后,要及时向煤矿发出预警预防指令。

各煤矿要切实承担起雨季“三防”工作主体责任,对雨季“三防”工程进行再排查、再安排,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按照“五落实”原则抓紧限期治理。对没有按期完成防范治理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仍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在汛期不得组织煤炭生产。各煤矿汛期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观测井下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凡是位于湖区、河流、洼地、水库行洪区等附近的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地表水倒灌矿井。凡是出现橙色预报以上的大雨、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当井下涌水量大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井下发现突水征兆或矿井涌水量短时间内明显增大,大雨、暴雨期间河流、水库、湖泊、水位上涨、危及堤坝安全等情况时,一律停产撤人。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办矿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令,在区域出现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后,自觉服从当地政府指挥,承担当地政府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要针对废弃井口漏水、河堤决口等严重水害,编制详细的抢险方案,特别是准备好封堵漏水井口、河堤缺口用的特殊器材及物资,一旦发生险情,能做到迅速、有效地抢险,确保全市煤矿安全度汛。

二○○八年七月二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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