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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8〕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7

施行日期:2008-07-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晋城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大型煤炭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优势,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30万吨/年以上煤矿结对帮扶小煤矿的方式,以点带面,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小煤矿管理水平,改善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 9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晋城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郭长青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樊烨、市煤炭工业局局长赵晚畴任副组长,市经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负责领导全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赵晚畴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煤炭局工业局副局长崔晋宁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对帮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帮扶工作顺利开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协调帮扶工作正常开展,负责选择、推荐被帮扶煤矿,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被帮扶煤矿落实帮扶工作措施。

30万吨/年以上煤矿要成立相应机构,由一名副矿长为组长,负责领导所属帮扶工作组开展帮扶工作。同时要成立有采掘、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帮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帮扶工作。

被帮扶的地方小煤矿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工作组,具体落实帮扶工作措施。

二、工作对象

被帮扶对象为全市地方30万吨/年以下的生产、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煤矿和30万吨/年的资源整合矿井。对于晋煤等集团全面托管的30万吨/年以下生产、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煤矿不列入受帮对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由兰花集团所属煤矿与城区、陵川县被帮扶小煤矿(包括兴隆煤矿)以及兰花集团所属煤矿周边的小煤矿结对子,建立帮扶关系;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和沁水县所属煤矿以县(市)为单位结对子,建立帮扶关系。各县(市)在建立结对帮扶关系时,要结合被帮扶矿井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煤层、地质等开采条件以及交通条件,可以结成“一对一”的对子,也可结成“一对多”的对子。

三、帮扶工作内容

(一)指导帮助小煤矿优化各生产系统和生产工艺,建立和完善矿井防治瓦斯、防灭火、防治粉尘、防排水等安全工程,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二)指导帮助小煤矿做好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隐患排查机制,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劳动组织管理水平,指导小煤矿用好安全投入。对于查找出的安全隐患,指导制定隐患排除治理措施。

(三)指导帮助小煤矿开展上岗人员及技术工人培训,提高操作技能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四)指导帮助小煤矿加强应急管理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和救援制度,落实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四、工作职责

(一)帮扶工作组职责

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期目标,认真做好帮扶工作;积极查找被帮扶煤矿存在的问题,总结本地区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深入研究探讨被帮扶地区小煤矿发展方向和思路;发现被帮扶煤矿存在安全投入不到位或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时,及时向被帮扶煤矿业主提出工作建议,并及时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被帮扶小煤矿职责

切实履行企业法人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力度,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主动向帮扶工作组提出需帮扶解决的问题,积极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向帮扶工作组提供真实的煤矿生产安全方面资料和必要的劳保用品,积极协助帮扶工作组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帮扶工作组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做到安全工程建设到位、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资金到位、人员组织到位,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

五、实施步骤

(一)结对帮扶确定阶段。2008年7月1日至7月15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结对帮扶名单,填写《晋城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情况表》,并在7月20日前上报领导组办公室。

(二)结对帮扶实施阶段。2008年8月1日开始,帮扶工作组正式进驻被帮扶煤矿,全面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通过帮扶工作,树立安全生产示范煤矿,推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承担帮扶任务的煤矿企业要落实责任,合理配置相关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帮扶工作到位并取得明显实效。

(二)帮扶工作组每月至少驻矿现场帮扶2次,并及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被帮扶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安全投入等情况。帮扶工作组人员在帮扶期间,在原企业的所有待遇不变,并由被帮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帮扶工作的领导,督促帮扶工作组认真履行帮扶职责,定期向市领导组办公室通报帮扶工作情况。

(四)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小煤矿的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帮扶工作组开展工作,及时督促被帮扶小煤矿认真排查、排除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同时,要不断总结帮扶工作,解决问题,树立典型,推广经验,推动本辖区小煤矿不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

附件:晋城市地方煤矿结对帮扶情况表(http://www.jconline.cn/Contents/Channel_2429/2008/0715/117671/files_founder_2032914491/2751814936.jpg)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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