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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8〕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09

施行日期:2008-07-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煤炭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意见》对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第7条第2款中省属企业的政府安全监管范围作了进一步完善,明确了省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以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地方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省煤炭局要牵头会同地方政府逐个煤矿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并按照鲁政办发(2008)22号文件第6条和第10条要求,将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单位,建立规范的监管程序和考核督查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市)政府和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填写《山东省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登记表》,落实我省境内各类煤矿安全监管的领导者和具体监管人员,并于7月20日前将表格上报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和负有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九日

关于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所属区域内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建立无缝隙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

煤炭行业是高危、特殊行业,生产条件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煤矿安全生产历来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煤炭行业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但应看到,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差,开采难度大,矿井受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威胁严重,老矿井生产条件逐年恶化,安全生产的基础还不牢固,煤矿安全工作的任务非常艰巨。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是我省煤炭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对于加强和改进政府安全监管、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市、县(市)政府和煤炭企业要从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承担起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监管和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鲁政办发(2008)22号、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分别明确如下:

(一)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职责。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政府安全监管,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为主,地方政府负责协助配合。其中,兖矿集团、新矿集团、淄矿集团、枣矿集团、肥矿集团、临矿集团及所属煤矿,分别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管;龙矿集团及所属煤矿和德州市区域内省属煤矿,分别由省煤炭管理等部门与企业所在地的龙口市、齐河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其他县(市、区)区域内的省属煤矿,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省监狱系统煤矿的安全监管,由省监狱管理局依照《监狱法》及司法部有关规定执行。

产煤市、有关产煤县(市)政府对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部署,监督检查煤炭企业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2.督促煤炭企业认真执行《劳动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职工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项规章制度,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煤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4.协调解决影响省属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危及煤矿安全的河道、水库、塘坝、周边小煤矿等危险源实施有效及时的监控治理。

5.参与省属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6.落实省里部署的各项煤矿安全监管任务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1.开办煤矿的中央企业是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必须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煤矿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控股煤矿的中央企业和其他主业非煤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必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经营合同、管理协议等形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3.参股煤矿的中央企业和其他主业非煤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要通过公司章程、经营合同、管理协议等形式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一方要切实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凡开办两个及以上煤矿的企业,必须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5.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由煤矿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三、确保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为切实有效地对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实施安全监管,各级、各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各方面关系,加大措施,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严肃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组织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毫不放松地加强对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的安全监管。

负有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要把对这些煤矿的安全监管摆到重要日程,进一步健全煤炭管理机构,落实煤矿监管责任,加强煤矿监管力量,积极与省煤炭管理部门搞好配合,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水平。

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要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狠抓安全隐患整改治理,保证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的同时,加强对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煤矿所在市、县(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和中央企业在鲁的基本建设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本意见实施。

附件:1.产煤市、有关产煤县(市)区域内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名单

2.产煤市区域内中央企业煤矿名单

3.山东省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登记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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