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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0-09-23

施行日期:1980-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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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城市供水工作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迅速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中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性质和任务

一、城市供水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主要物质基础。供水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努力完成任务。

二、城市供水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切实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全面完成计划,保证城市用水,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三、城市供水的范围主要应为城市建成区。用水量大的企业和独立的工矿区、远离城市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建设独立的供水系统。

第二、基本建设

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挖潜、革新、改造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建设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能力。

五、城市供水的基本建设应和工业基本建设、民用建筑保持相应的比例,使城市供水能力与生产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凡扩建、新建供水工程,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来源,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银行贷款或集资统建的办法。所需材料设备要按批准的设计,由当地物资部门保证供应。

六、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就近水源。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净水工艺和水厂的平面布置,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 少拆民房。新建水厂应配套建设,除备用能力和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场地及施工复杂的部位留有发展余地外,不在工艺设计参数上再留有挖潜余地。管网的输配水能力,应与水厂规模相适应。在城市水资源好坏不一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合理使用地下、地面水,可根据用水单位对水质的不同要求,采取分质供水。

第三、城市水资源管理

七、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宝贵资源,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城市工业和农业用水。城市水资源的管理,应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或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并会同水利、卫生、环保、水文地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管理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确保城市供水。

八、各城建部门要组织水文地质勘察力量, 切实摸清城市地下水资源和水文地质情况,提出开采方案。严禁过量开采,防止水位下降、地面沉陷和沿海城市海水入浸。凡需采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开采计划,经当地城市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量开采,交纳水费。未经批准,任意或过量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

九、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禁止毒害和污染。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水源防护地带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准建设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排弃污染水体的污水、工业废水、废渣等。已污染或占用城市水源的单位,应限期治理或迁出,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四、生产管理

十、各供水企业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 议制,充分发挥工人、技术人员、干部的作用。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 将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做到安全、优质、高产、低耗,全面完成计划。

十一、供水企业的生产计划,必须结合供水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在保证水质好、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具体指标要求附后),并将这些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十二、加强供水调度工作,制定调度规程,建立集中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根据不同季节,加强各水厂的统一调度,保证水压,降低电耗,做到经济运行。

十三、加强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所有生产设备都要建立设备档案,同时还要积累完整的水质和其它技术统计资料。水厂要有总平面图和各项构筑物的竣工详图,水源井应有水文地质资料,供水管网应有全市的总平面图和分街道的管网布置详图,所有闸门、消火栓、水表井等也要有完整的资料。

十四、城市供水价格要纳入国家物价管理范围。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根据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和制水成本,本着生产用水价格高于生活用水价格的原则,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售水价格,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用水户,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水价按时缴纳水费,对过期交付水费的用户,要加收滞纳金,其数额由当地主管部门决定;拒不交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供水设施维护

十五、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河道、取水口、水厂、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水表、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拆除。各供水企业应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维修、养护,保证安全供水。

十六、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明确规定各种设备的维修周期、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按规定时间进行设备大修、中修和小修,并定期进行性能测定,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以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对于主要机电设备,必须保持一定的备用量和备件。同时要有安全保护装置,加强季节性检查,在高压输配水管道上应安装水锤防护装置,为确保城市安全供水,水源地和水厂尽可能地设置双电源或两个以上回路,各地供电部门应保证供电。结合战备、抗震,应配备一定容量的自备动力。

十七、对供水管网应经常进行测压测流,搞好平差计算和管网分析,全面掌握管网负荷、压力和完好状况。有计划地调整和更新不合理的管道,充分发挥和提高管网的输配水能力。各城市供水企业应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制定公用消火栓的管理办法,严禁破坏和私自启用,保证完好。

十八、城市供水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 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资金开支,其不足部分,可由城市维护费中补助。所需的材料、设备、配件,要列入地方计划,由当地物资部门负责供应。

十九、凡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自行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竣工后均应将产权移交供水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从水表(不包括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管道,均由房管部门或用水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二十、设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系统,如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时,需取得供水部门同意,并应在管道连接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防污染城市供水水质。有毒害物的生产用水管道,均应采取间接取水的方式,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二十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和两侧一米内的地方,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等。在供水管道两侧必须并行、垂直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其它管道时,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管理和给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二十二、实行计划用水,提倡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各城市都应建立节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节水管理办法,开展群众性的节约用水工作。

二十三、企事业单位生产用水,要根据具体条件,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和改革工艺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市节水管理部门,要会同各主管局制定各企事业单位用水定额,实行计划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超出部分按标准水价二至五倍收费。各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用水量的文件,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增加。

二十四、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使用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二十五、供水计量,是加强经济管理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各供水企业应积极协助各单位取消用水“包费制”,逐步改变“吃大锅饭”的办法,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首先安装楼门水表和院水表,然后再根据人力、物力可能,有计划地积极推行水表和院水表入户。要使用国家统一表型,对水表定期检验,及时维修,保证计量准确。关于水表购置及维修费用开支问题,仍应按财政部、建工部一九六三年二月一日财经制曾字第134号文件“关于自来水表和煤气表购置及维修费用开支的规定”执行。新建住宅,都应按单元、按户装水表,避免房屋建好后,再安装水表,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七、做好供水服务工作

二十六、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涉及到工业产品质量的好坏,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对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意义。要教育职工端正服务思想,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居民用水条件,积极设法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普及率。

二十七、各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水质检验方法,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绝不允许借任何理由降低水质标准。要建立健全水质检验监督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设置有效的检验手段。 对水源地和管网要加强巡视和检测,选定有代表性的检测点,按期取水检验。水厂要根据原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合理投加混凝剂、消毒剂,并应设置完善的投加和计量设备。

二十八、城市供水要经济合理的规定管网服务压力。根据城市地形特点和用水要求,可采取水厂一次加压、管网中途加压、局部地区加压等方式。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加压或设置储水设备,但不得直接从管网装泵抽水。

二十九、做好公用水站的维护、防冻、排水和环境卫生等项工作,为用户创造良好地使用条件。公用水站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一百米),水站布置过少的应适当增设。公用水站的管理、收费,由居民委员会自行规定。

第八、科学研究

三十、加强供水企业的科学研究工作,是优质、高产、低耗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重要保证,凡有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科研室或科研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应有专人负责科研工作。

三十一、供水企业的科学研究,应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和生产关键问题,协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并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挖潜、革新、改造活动。

三十二、省会城市的供水企业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及时掌握、收集和交流国内外供水科学技术动态和情报资料,并协助省内其他城市不断提高供水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努力向城市供水现代化进军。

第九、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三十三、各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要设置管理城市供水的机构,建立一支年轻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切实抓好城市供水的各项工作。各城市都应设立供水公司(自来水公司),并根据城市供水需要设置各级办事职能机构,配好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负责完成城市供水的各项任务。

三十四、大中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机电设备、土建维修等辅助生产的专业化队伍;小城市的供水企业也应有一定的维修力量。

三十五、对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制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红旗手,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纪的模范。

三十六、加强职工的文化技术教育,全面开展技术业务学习,岗位练兵等活动。要举办文化技术夜校,技术业务讲座。有条件的企业可举办技工训练班、技工学校、组织参加电视大学,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知识,业务能力,技术水平。

三十七、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居住条件。搞好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教育杜绝伤亡事故。努力办好职工食堂、医疗、保健、托儿所等福利事业。做好计划生育,女工保护,关心青工成长,积极开展职工文娱体育活动。

三十八、各城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刻苦学习业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掌握城市供水的客观规律,认真研究和制订城市供水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城市供水任务。

第十、奖励和惩罚

三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应该对贯彻执行本规定,在保护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节约用水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十、对违犯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除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对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危害者,供水部门应向法院提出控诉。

附: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的八项技术经济指标

1.产量:售水量要保证完成上级批准的售水量计划。

2.质量:水质综合合格率要达到98%以上;水压综合合格率达到80%以上。

3.消耗:漏失率,一般要在5%以下,最高不得超过7%。

4.劳动生产率:要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出勤率达到95%以上。

5.设备:机泵设备完好率达到98%以上。

6.成本:单位成本降低率在同等条件下要低于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实现上级批准的单位成本降低率计划。

7.利润:完成上级批准的上交利润计划。

8.资金: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额要实现上级批准的计划或做到逐步降低。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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