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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审定国营水电站管理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水电基字[1989]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9-01-27

施行日期:1989-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水利(水电)局(处)、物价局、财政局:

现对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电力厅“辽水电计财字(1988)18号”联合发文中,关于国营中小水电站交纳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重新规定如下:

1、凡省、市、县所属的国营中小水电站均交纳电费总收入1.5%的管理费。分配比例是:县属电站,县水利(水电)局0.5%,省水电厅1%;市属电站,市水利局0.5%,省水电厅1%;省属电站,省水电厅1.5%.

2、管理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工程前期工作费用,引进与推广新技术、新设备、职工培训。

3、交纳管理费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交一次,在规定时间后半个月内一次交齐。省水电厅应得部分由市、县水利(水电)局分别负责汇寄。省水电厅直属电厂直接汇至省水电厅。

4、水电厅每半年向财政厅报告收支情况,年终报告决算。

5、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水利电力厅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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