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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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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8

施行日期:2000-06-2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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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速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行业有序退出的具体问题特制订暂行办法。

一、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形式与内容1、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以退为主,通过产权转让出售、股分制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转为民营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行业中有序退出;通过改制改组,改变国有企业职工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通过推进配套改革,健全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对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可界定一部分职工产权,作为职工的共有股份,用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也可以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量化到职工个人,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可继承和转让,除此以外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分享职工产权的配送。

3、已经或正在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公司制企业,可通过吸纳外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引入投资者,形成股权多元化的新格局。股份制企业要逐步降低国有股所占的比例,具备条件的可由内部职工或外资买断企业全部国有净资产,使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变。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原则上不设国家股。对我市各行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生产经营性实体和零售门店,可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通过多元持股购置企业国有资产,直至买断。

二、产权制度改革步骤和方法4、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经确认的基础上,由改制企业提出改制方案和书面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一般企业由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方案进行联审和可行性论证,因企制宜确定改制的主要形式和操作办法后,予以批复;重点企业改制方案须经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复。

5、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合理确定转让底价。若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改组成股份制民营企业,允许协议转让,并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和将股权分散化转为股权相对集中,使经营者和大股东承担更多的投资权益和风险责任。若向外转让,可视需求情况,按市场价与评估价不相等的原则上下浮动。

6、产权转让双方必须办理转让手续。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资按市场价格购买经营性国有资产,须由双方签订资产产权转让合同书,经公证后,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由国资管理部门发给国有资产界定、转让证书。

三、企业产权划分与界定7、国有企业在1983年拨改贷前,由国家直接投资、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和行政部门担保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1983年拨改贷后(包括1983年),国家没有进行投资的国有企业新增经营性净资产,其净资产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净资产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按30%至5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其余部分仍为国有资产产权。鼓励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全部有偿转让,转为民营企业。

8、对四种情况形成的净资产:

一是1983年后政府没有投资的新办国有企业形成的净资产;

二是1987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企业按合同上缴承包费或利润并完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后,靠留利形成的净资产;

三是事前未明确规定为国有企业所独享的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净资产;

四是企业福利基金积累部分以及企业留利基金所形成的净资产。其净资产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全部界定为职工产权,职工再按企业相应规定出资入股,以按股份共有的资产组合方式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额超过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至7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其余部分向企业内部职工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其净资产额超过3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5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

9、企业改制前连续三年盈利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经审计后,可按改制前三年上交所得税的30%折合成股份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的持股权。

四、公司化改造与股权管理10、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在产权结构上大多数企业不再具有单一的国有企业性质。根据不同情况,国有企业一般可转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类型;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的企业不再行使直接行政管理职能,而主要承担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统计核算、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业性管理,以及政府授权的行政性管理。

11、企业的国有产权转为股权后,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机构,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依法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国家股权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12、企业改制后,如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规定的,可组建职工持股会,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后,依法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注册和正式运营后,不得抽资退股。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3、企业实行公司制后,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程序和议事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均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企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在红利分配上必须体现“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办事。

14、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购买、划拨、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劣势企业进行兼并。

五、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15、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市政府可视情况用改制后企业所交的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费实行财政等额补偿。资不抵债企业通过土地转让“退二进三”来推进改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市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16、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保留划拨方式的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可向市政府申请优惠待遇。

17、国有企业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资金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并全部用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其余额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借给企业使用,签订借款合同,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借用期不超过三年,在借用期内分期还款。企业经营者持大股出资购买国有资产产权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在三年之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少于30%,分期付款部分应有质押或担保。

18、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剥离,子弟学校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划转各级教育部门管理,办校经费由原办校企业在3至5年内逐年递减,过度到市或县(市、区)财政全额拨款。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符合我市卫生规划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门将对其实行行业管理;不符合的一律停办。已参加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或转让社区管理;未参与房改的住房和占用的非经营性用地,划转房产管理部门按国家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进行房改但未将全部产权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其未出售的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管理。

19、企业改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保机构必须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六、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20、企业产权转让方案获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程度,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始新的运营。其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产生。国有控股公司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在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会成员中考察、推荐董事长候选人,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家参股、国家不持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不再按原有的干部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1、企业完成改制、改组后,有关部门在归类统计、企业对外合作、宣传和财务、统计报表及管理中不得再沿用“国有”、“全民”称谓,应按新的经济性质、新的统计口径和指标体系进行分类。

22、企业完成改制,改组后,职工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身份自动消失,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未进入新企业并放弃职工产权量化配送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后解除劳动关系,改变原有身份。企业改制时,要妥善清理职工的债权债务,欠发职工款项应现金清偿或转为职工的股权,职工欠款要在职工产权量化或发放安置费时予以扣除。

23、有关部门要努力为企业改制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改制企业资产评估费和公证费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办法;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工商部门按变更登记收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4、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市、区)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25、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景德镇市委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大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速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行业有序退出的具体问题特制订暂行办法。

一、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形式与内容

1、我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依据“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以退为主,通过产权转让出售、股分制和股份合作等形式转为民营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行业中有序退出;通过改制改组,改变国有企业职工全民所有制固定工身份;通过推进配套改革,健全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对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市属国有企业,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可界定一部分职工产权,作为职工的共有股份,用于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社会保障;也可以按工龄、职务、贡献大小等条件量化到职工个人,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可继承和转让,除此以外的任何团体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分享职工产权的配送。

3、已经或正在进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公司制企业,可通过吸纳外资、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引入投资者,形成股权多元化的新格局。股份制企业要逐步降低国有股所占的比例,具备条件的可由内部职工或外资买断企业全部国有净资产,使国有企业向民营企业转变。企业股份合作制改组原则上不设国家股。对我市各行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生产经营性实体和零售门店,可以股份合作的形式,通过多元持股购置企业国有资产,直至买断。

二、产权制度改革步骤和方法

4、国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并经确认的基础上,由改制企业提出改制方案和书面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一般企业由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实施方案进行联审和可行性论证,因企制宜确定改制的主要形式和操作办法后,予以批复;重点企业改制方案须经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批复。

5、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合理确定转让底价。若向企业内部职工转让改组成股份制民营企业,允许协议转让,并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和将股权分散化转为股权相对集中,使经营者和大股东承担更多的投资权益和风险责任。若向外转让,可视需求情况,按市场价与评估价不相等的原则上下浮动。

6、产权转让双方必须办理转让手续。企业内部职工、社会法人或其他自然人出资按市场价格购买经营性国有资产,须由双方签订资产产权转让合同书,经公证后,到国资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由国资管理部门发给国有资产界定、转让证书。

三、企业产权划分与界定

7、国有企业在1983年拨改贷前,由国家直接投资、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和行政部门担保所形成的企业资产,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1983年拨改贷后(包括1983年),国家没有进行投资的国有企业新增经营性净资产,其净资产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净资产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按30%至5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其余部分仍为国有资产产权。鼓励国有中小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全部有偿转让,转为民营企业。

8、对四种情况形成的净资产:

一是1983年后政府没有投资的新办国有企业形成的净资产;

二是1987年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企业按合同上缴承包费或利润并完成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后,靠留利形成的净资产;

三是事前未明确规定为国有企业所独享的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净资产;

四是企业福利基金积累部分以及企业留利基金所形成的净资产。其净资产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全部界定为职工产权,职工再按企业相应规定出资入股,以按股份共有的资产组合方式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额超过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至7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其余部分向企业内部职工部分或全部有偿转让;其净资产额超过3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50%的比例界定为职工产权。

9、企业改制前连续三年盈利并依法缴纳所得税的,经审计后,可按改制前三年上交所得税的30%折合成股份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的持股权。

四、公司化改造与股权管理

10、国有企业在改制的基础上实行股份制改造后,在产权结构上大多数企业不再具有单一的国有企业性质。根据不同情况,国有企业一般可转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类型;企业主管部门对改制的企业不再行使直接行政管理职能,而主要承担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统计核算、提供咨询服务的行业性管理,以及政府授权的行政性管理。

11、企业的国有产权转为股权后,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机构,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依法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国家股权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12、企业改制后,如股东人数超过《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规定的,可组建职工持股会,在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后,依法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权力和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注册和正式运营后,不得抽资退股。股东之间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13、企业实行公司制后,须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程序和议事原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其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均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企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在红利分配上必须体现“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的原则,并严格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办事。

14、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鼓励企业以多种方式参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购买、划拨、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劣势企业进行兼并。

五、产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

15、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市政府可视情况用改制后企业所交的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费实行财政等额补偿。资不抵债企业通过土地转让“退二进三”来推进改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市本级留用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

16、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保留划拨方式的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可向市政府申请优惠待遇。

17、国有企业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的资金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回,并全部用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对一次性付清有困难的,其余额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借给企业使用,签订借款合同,按略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借用期不超过三年,在借用期内分期还款。企业经营者持大股出资购买国有资产产权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在三年之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少于30%,分期付款部分应有质押或担保。

18、改制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剥离,子弟学校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划转各级教育部门管理,办校经费由原办校企业在3至5年内逐年递减,过度到市或县(市、区)财政全额拨款。企业自办医疗机构符合我市卫生规划的,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卫生部门将对其实行行业管理;不符合的一律停办。已参加房改的职工住房可组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或转让社区管理;未参与房改的住房和占用的非经营性用地,划转房产管理部门按国家直管公房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已进行房改但未将全部产权出售给个人的住房,其未出售的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管理。

19、企业改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保机构必须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六、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问题

20、企业产权转让方案获批准后,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程度,及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始新的运营。其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法产生。国有控股公司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在代表国有股权的董事会成员中考察、推荐董事长候选人,并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家参股、国家不持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不再按原有的干部管理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1、企业完成改制、改组后,有关部门在归类统计、企业对外合作、宣传和财务、统计报表及管理中不得再沿用“国有”、“全民”称谓,应按新的经济性质、新的统计口径和指标体系进行分类。

22、企业完成改制,改组后,职工原有的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身份自动消失,实行劳动合同制,按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未进入新企业并放弃职工产权量化配送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后解除劳动关系,改变原有身份。企业改制时,要妥善清理职工的债权债务,欠发职工款项应现金清偿或转为职工的股权,职工欠款要在职工产权量化或发放安置费时予以扣除。

23、有关部门要努力为企业改制降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改制企业资产评估费和公证费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办法;重新办理设立登记,工商部门按变更登记收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4、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市、区)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25、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景德镇市委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中共景德镇市委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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