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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党办发[2000]2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2

施行日期:2000-10-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中办发[1999]20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实行年薪制的在兑现年薪前,必须进行审计。

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按国家现行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本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权限,采取分级分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的组织实施方式是:

(一)市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二)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本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实施审计。必要时,可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后实施。对于年内临时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已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机关及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将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各种税费的情况;

(六)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七)企业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根据审计结果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的意见。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自接到审计报告起10日内,应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结果、受托开展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审计机关可以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的参考。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根据审计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企业经济活动事项及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

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领导人员所在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如有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国家和被审计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要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开展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 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全市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部门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交流、通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天津市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委管理的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区、县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管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写出自己任期内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二)任期内历年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资料,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有关资料;

(三)任期内历年财政、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四)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五)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六)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七)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八)历年来内部审计的资料;

(九)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审计,查明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三)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五)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重大建设投资的决算和对外投资的经济效益情况;

(七)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等,分清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领导干部个人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及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于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充实和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力量,要切实保证审计机关开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尖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审计机关负责对区、县审计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区、县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执行本办法、利用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子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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