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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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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6-25

施行日期:1992-06-2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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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四川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 (以下简称勘查资金)系预算外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第三条 勘查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 (地、州)、县 (市、区)矿管部门按规定比例上交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二)省矿管部门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的70%。

第四条 勘查资金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矿产勘查工作应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协调一致,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突出重点、提高效益;

(三)实行勘查项目管理,按勘查项目立项、设计、预算、审批、拨款、检查验收和办理财务决算,建立项目合同制;

(四)勘查资金纳入省地矿主管部门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勘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省内重要经济建设区和重要的地质成矿带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省经济建设急需矿种的勘查;

(三)地方重点开发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四)老、少、边、穷地区开展的重点扶贫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补贴。

第六条 市、地、州、县申请使用勘查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 (一式五份),由各市、地、州、县矿管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省矿业主管部门和省地勘部门申请使用勘查资金,应于年前会同具有勘查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一式五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省计划部门。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对报送的《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立项申请书》进行会审,确定勘查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或补贴项目。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 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 (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节约,由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按规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勘查项目的地质资料按《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向四川省地质资料处汇交。其原本档案由承担项目的工作单位,按各专业立卷归档办法归档保存。

各个勘查项目工作完成后,必须取得四川省地质资料处签发的《地质资料复制本合格证》和《科技档案验收合格证》。

第十六条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规定表式和要求填报《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统计表》,方可进行项目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勘查资金完成的勘查项目报告,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供给项目申请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各市 (地、州)、县 (市、区)计划部门或矿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地质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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