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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对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黄水政[1998]3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8-12-18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森林法〉第十八条是否包含林业用地单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森林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林地进行建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者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仅适用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情况。林业经营单位占用林地进行建设仍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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