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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03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延州政电[2003]1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04

施行日期:2003-03-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春季风干物燥,是森林火灾的多发期和危险期。为做好2003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减少森林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国有财产的损失,现将2003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认清我州春季森林防火形势,要高度重视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提高对春季森林防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春季森林防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全面落实春季森林防火各项责任制,强化对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及林区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春季森林防火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察,亲自落实。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亲临一线,坐阵指挥。

二、加强管理,严格防范

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15日至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开展春季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命令》,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戒严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林区要办理入山证;要组织力量开展计划烧除,把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可燃物提前烧掉;林区要普遍实行“十户联防”责任制。

各专业扑火队在防火期要集中待命,并做好人员、救火机具、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和后勤保障的落实工作。

三、强化督察,消除隐患

各级防火办、乡(镇)、林场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在“清明”、“五一”等重点防火期,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林区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清除。遇有火灾,要立即逐级报告,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对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二○○三年三月四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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