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南省司法厅监狱劳教所出租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对外承包作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海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琼司通[2003]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2

施行日期:2003-03-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监狱、劳教所土地使用权出租转让和对外承包作物工作的管理,合理开发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和作物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教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监狱、劳教所可将零星分散、不便管理、经济效益差的土地的使用权和作物出租或者对外承包,尤其是对那些监管隐患大,容易造成犯人、劳教人员脱逃等事故发生的作物尽可能实行对外承包。

第三条 监狱、劳教所出租使用权的土地主要是生产经营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山岭、荒坡、草地、水面及以其他未开发的闲置地。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得影响监狱、劳教所的总体规划和各项建设,不得影响监管安全和监狱、劳教干警的正常生活。

第四条 监狱、劳教所出租使用权的土地和对外承包的作物,权属要明确,界线要清楚,没有争议。

第五条 承包方只限国内公司、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监狱、劳教所对承包方的资格要进行认真审查,了解其经济状况和履约能力。

第六条 监狱、劳教所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和对外承包作物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七条 监狱、劳教所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对外承包作物,事前要做好价格评估,参考同一地区同一类型的土地或者承包作物价格标准进行定价,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监狱、劳教所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或者对外承包作物应当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必要时可以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增加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

第九条 监狱、劳教所出租土地或者对外承包作物的面积在100亩以上,期限在5年以上的,监狱或劳教所应当分别报经省监狱管理局或厅劳教局审核,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才能签订合同。

第十条 监狱、劳教所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者对外承包的作物,承包方不得转租或者转包。

第十一条 承包方应该注意保养承包土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挖土、挖沙、采石和采矿,不得毁坏种植条件。

第十二条 承包方未经批准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坚固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 承包方不得在承包的土地上开发国家明令禁止的生产项目,严禁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各监狱、劳教所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凡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报经省司法厅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司法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