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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封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的通告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3)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28

施行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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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市政府投入大量资金对城市公共供水系统进行改造建设,现已经能够满足市区内供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36号)和全国城市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进行封闭,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井有计划地进行封闭。公共供水单位必须按照国家颁的行业供水标准供水,确保封闭自备井后用水单位的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

二、自备水源井进行封闭时,必须由市水资源管理局现场监督、验收、登记备案。未经批准,自备井封闭后一律不得再行启用。

三、对逾期未按要求封闭自备水源井或擅自启用已关闭自备水源井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资源管理局依法强行封闭,依照《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最高限10万元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市水资源管理局要加大对已封闭水源井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开启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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