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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沙河流域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部门: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8-28

施行日期:2003-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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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南沙河流域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南沙河河道管理,提高防洪能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的林木、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等阻水障碍物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合法房屋和农田,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的穿河管线、缆线、桥梁等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设施的位置、高程等资料,对经审查不符合河道防洪标准和规划要求的设施,产权单位要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改建。

三、由于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或进行设施改建,给相关设施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设施的产权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暂停审批影响综合整治工程的建设项目。

五、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建筑拆扒物、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二)在河道内擅自采沙取土;

(三)在河道内擅自从事爆破、钻探、打井作业;

(四)在河道内挖筑鱼塘;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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