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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秦淮河两岸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3]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03

施行日期:2003-09-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秦淮河环境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关于严格控制秦淮河两岸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严格控制秦淮河两岸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事宜的通知

(市建委、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 2003年7月)

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落实“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市人居环境质量、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民心工程。为确保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统一规划和顺利实施,实现秦淮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预期目标,消除目前秦淮河两岸部分城区各类建筑无序建设的现状,现就严格控制秦淮河两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规划确定的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红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与工程无关的建(构)筑物,在建的其他工程必须暂停建设,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整治规划要求进行清理,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秦淮河两侧河道蓝线外各100米范围内,应严格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确需建设的项目,必须满足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上述范围内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定等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在报批前,须先征求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并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

三、秦淮河河道两侧蓝线外100米至200米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应符合秦淮河景观规划设计的协调要求。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

四、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各区政府近期要加强对上述控制范围特别是沿河两岸地段各类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并杜绝新增违章。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要加快秦淮河景观规划设计成果的报审、公示,加强与沿线有关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在建、拟建项目的配制、清理,形成分类处置方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区的执法检查,各有关区、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责任到位、控制有效,确保秦淮河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实施期限为,从市政府批准此通知之日起,暂定到2005年12月31日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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