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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十政办发[2003]11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9

施行日期:2003-10-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十堰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十堰市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10月23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目的和任务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目的是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保护农民利益,实现耕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市场,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实现城乡土地管理信息一体化的重要基础。主要任务是在土地详查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查清土地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利用现状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权属,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方法步骤

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以乡(镇)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登记、发证。其步骤是:

(一)准备工作。一是人员组织,每乡(镇)2-3人(最好是抽调参加过土地详查的人员)。二是技术培训。由县、市、区集中进行培训。三是印刷各种表格。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等。四是兰晒《土地详查权属界线图》一式两份。五是复印各级土地详查分类面积数据成果(农用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六是复印各村土地详查权属协议书(原详查一式六份,这次可使用原件)。七是复印土地登记实体程序法律依据(见《土地登记理论与方法》4-7页)。

(二)公告。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目的、意义、时间、内容、方法等,并将土地详查产生的土地分类面积和权属协议书送土地所有权单位,以便各村审核。

(三)申请。土地所有权单位在审核本单位土地权属及面积的基础上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如有疑义,可提出疑问及要求。同时提交有关权属资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通知其行政村和相邻单位,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指界。

(四)权属调查。调查人员利用详查成果,到实地进行勘界,对双方指界人共同所指的权属界线作详细的勾绘和记录,并在权属界线兰图上选刺拐点和编号(选刺拐点和编号按详查技术规程操作)。

(五)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

农村集体土地地籍图,用0.07mm聚脂簿膜以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图为基础进行蒙绘:一是描绘权属图上的行政界及行政名称、界址点及界址线、土地所有权界线和地籍编号以及所有者名称;二是描绘现状图上地类界线、地类符号、线状地物、图廓线、图名、比例尺、指北针等。

地籍图比例尺统一规定1:1万比例尺,界址点点位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8mm.

宗地图是土地证书的附图,从地籍图上蒙绘而成,宗地过大或过小时可调整比例尺绘制。宗地图的基本内容包括: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界址点位置及编号、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内各图斑号、地类代码、宗地面积、相邻宗地权利人名称、宗地编号与本宗地相接的权属界线以及比例尺、指北方向、绘图者、绘图时间等。宗地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采用乡(镇)??行政村??宗地三级编号。乡(镇)、村、宗地的编号均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中乡(镇)编号可用详查时行政代码、村和宗地在乡(镇)行政代码后续编。

(六)面积量算。面积量算采用求积仪法和网点板法两种方法在宗地图上进行(量算要求按详查技术规程操作)。

(七)签订协议。在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界线调查结束或相邻单位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后,按双方共同认定的权属界线签订多边或双边协议书,并由法人代表签章(若本次调查与土地详查所签订协议书一致,可借用土地详查时签订的协议书)。

(八)填写表格。土地权属调查完成后,按照土地登记程序,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及时绘制权属界线图,并利用土地详查成果核算面积,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等。

(九)上报审批、登记发证。对该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的登记调查资料进行完善、装订成册。首先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其次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核发证书。

(十)登记资料整理和归档。按照宗地进行整理、归档,按地籍编号的顺序进行组卷装订,以乡镇为单位入档保管。

三、工作范围、产权主体和时间安排

工作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凡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产权主体: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采取“一村一证”制度。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集体土地所有证》只发给行政村,由村民委员会代管;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可发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给乡(镇)集体,由乡(镇)政府代管。

时间安排:2003年10月底以前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人员组织专班,购置必要的办公用具;11月份制订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印制表格、复印资料、兰晒图纸;12月份,全市培训技术骨干,进行试点;2004年1-2月份各县、市、区完成培训、试点任务;3月全面铺开,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任务。

四、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市政府将成立十堰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市、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同时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能吃苦耐劳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调解权属纠纷、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三)各乡(镇)、政府要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组,负责本行政区内土地确权登记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土地权利、提供土地权源资料,并履行指界、签章等法律手续。

(四)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市、县、区政府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县、市、区政府也应与乡(镇)政府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成果质量、完成期限与奖惩办法。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农业、财政、民政、林业、法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各方面支持。

(六)市、县两级财政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专项工作经费,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严禁搭车收费,禁止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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