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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关于开展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建管综(2003)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30

施行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90号)的有关规定,定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首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再注册手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再注册受理范围

凡于2000年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办理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在注册的三年有效期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工作的人员,均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再注册。

二、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再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二寸正面免冠照片;

2、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在注册有效期三年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再注册申报办法

1、本次再注册申请实行属地化报名。除在京直属单位和黄委系统外(黄委所属人员到委里报名;部在京直属单位人员由其注册单位统一到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报名),各部属、各流域机构所属及其他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到所在省(区、市)水利(水务)厅(局)报名。

2、个人报名时间为:200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3、各省(区、市)于2003年12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报我司。

4、通讯地址:北京宣武区白广路二条二号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黄士芩 电话:63202688

电子信箱:hsq@mwr.gov.cn

四、我司委托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承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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