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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3)1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31

施行日期:2003-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二00三年九月)

根据国家安监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72号)精神,按照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市非煤矿山集中整治、安全评价工作已进入后期,整治工作即将进入验收阶段。为确保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组织领导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由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各区县(自治县、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从2003年11月1日开始,12月底结束。各区县协调领导小组要按照市整治协调领导小组的要求,统筹安排好验收工作。

三、验收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六部门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72号)的9条验收标准和国家、重庆市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是此次验收的标准。各区县协调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验收表格,根据表格所列内容逐项检查验收。

四、验收程序

(一)企业按照验收标准自查,自查合格后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二)乡(镇)政府根据企业申请,按照验收标准组织初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报区县协调领导小组。

(三)区县协调领导小组根据企业申请和乡(镇)政府意见,组织正式验收。验收意见须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人逐一签字确认,由区县协调领导小组汇总报市协调领导小组。

(四)市协调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协调领导小组的验收意见进行审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组织抽查,提出综合意见。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矿山企业,所在区县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重新整治验收,并上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验收工作,是我市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协调领导小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区县协调领导小组要周密部署,认真组织,严格按照整治验收标准依法验收,不得降低标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经整改整顿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坚决予以关闭。为严明验收纪律,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在验收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关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责任问题,年初已纳入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个别行动迟缓,工作有欠账的地区,必须加大工作力度,赶上工作进度。对于领导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地区,市协调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

(四)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巩固整治成果,并将本地区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3871680、6387082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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