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温泉公园(南温泉风景名胜区)移交巴南区人民政府管理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4]2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19

施行日期:2004-08-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园林局、巴南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南温泉公园移交巴南区政府管理的请示》(渝园林文[200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园林局将南温泉公园成建制(包括公园的人、财、物,债权、债务等)移交给巴南区人民政府。移交工作由市园林局牵头,会同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建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和巴南区人民政府组成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在实施移交过程中,要做好公园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完成公园移交。

二、移交后的南温泉公园现有职工(含离退休职工)身份和级别不变。

三、巴南区人民政府在接收南温泉公园后,要认真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加强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其城市公园性质和功能不变,确保原公园总面积和绿地面积不减少,促进南温泉公园(南温泉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市园林局要认真履行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职能,搞好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巴南区人民政府搞好南温泉公园(南温泉风景区)的管理和发展。

二00四年八月十九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